十年代表工作关键词
发表时间:2013-03-03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关键词1 中央9号文件 推进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5月,中共中央以中发〔2005〕9号文件批转了《意见》。中央9号文件科学总结了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根据中央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了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一整套制度和办法。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加强和规范代表活动若干意见、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代表学习培训工作若干意见等配套工作文件,使代表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关键词2 换届选举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实现同步进行/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乡镇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县级人大任期相一致。为此,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中有关乡镇人大、政府每届任期的条款作出了修改,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可以采用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可以通过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问题的方式介绍代表候选人,加强了对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200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同时还选举出县乡两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工作如期启动,圆满结束。这次县乡两级人大实行同步换届选举后的第一次换届选举,涉及9亿名选民和3万多个县、乡政权,共选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60多万名。参选率超过91%。

  /关键词3 修改选举法 实现城乡同比选举人大代表/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以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修改选举法后,为保证实行城乡同比后的第一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提出了《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以〔2011〕4号文件下发执行。

  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启动了新一届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于这是选举法修改后的首次换届选举,加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是直接选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已全部完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78个县(市、区)和33281个乡(镇)选举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召开了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了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县、乡两级政府领导班子组成人员。

  此次换届选举,选民参选率和选举成功率均较高。参加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登记的选民达9.81亿多人,参加投票选民占登记选民的90.24%,选出县级人大代表597794人。参加乡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登记的选民达7.23亿多人,参加投票选民占登记选民的90.55%,选出乡级人大代表1942388人。县乡两级一次选举成功选区分别占选区总数的99.27%和99.29%。

  这次换届选举产生的代表结构也进一步优化。选出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比上届都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也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比例分别降低4.37%和2.42%,少数民族和归侨代表比例依照法律规定得到保证。

  /关键词4 修改代表法 进一步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代表法,总结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9号文件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进一步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明确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保证代表更好地接受监督;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时限和处理办法,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细化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方式,强化了代表履职的保障措施,明确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专款专用。

  这次修改,将这些年来代表工作实践中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工作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关键词5 列席常委会会议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和专委会工作的参与/

  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工作,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达到高潮。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列席会议代表库。这年还首次邀请港澳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常委会会议开始每次邀请香港代表和澳门代表列席。2005年中央9号文件发布后,大幅增加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活动的名额,并邀请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工作形成机制化、规范化。

  目前,代表参加常委会活动主要有:列席常委会每次会议,参加常委会、专委会有关立法调研,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列席专委会有关会议。具体做法:

  年初向代表通报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工作计划,并征求其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意愿。根据常委会会议议程、代表意愿及代表专长,有针对性地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每次会议邀请代表30—40名左右。

  常委会会议前,及时向列席代表发送有关会议材料,并专门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介绍会议有关议案情况,为参加审议做好准备。

  在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工作时,注重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作为研究改进工作、制订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张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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