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功能
发表时间: 2018-07-03来源: 湖北日报

  记者在全国多地采访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拷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有专家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7月2日《中国青年报》)

  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件层出不穷,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创伤,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很坏。然而,一些作案少年的年龄未满14周岁,因而并未受到刑事处罚。比之犯罪的危害,低龄未成年人所付出的惩戒约束代价太小,犯罪成本很低。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已经知道利用这一“法律优势”,有恃无恐,再犯新案。很多人认为,免罪或免罚的年龄较高是一种纵容,不利于防范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以及社会权益,也不利于实现司法公平。

  现在,未成年人普遍开智较早,不少十几岁的少年已经有了不错的体力、智力、辨识力。《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门槛调低到8岁,在刑法领域适当调低免罪或免罚的年龄与民法的调整相一致,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的实际,有助于震慑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而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相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功能更为迫切和必要。近年来,对被判处缓刑以及被保外就医、假释等人员的社区矫正功能日益完善,但对于未满16周岁或未满14周岁犯罪未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社会矫正体系却显得单薄、乏力。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止,少管所只收押被判刑的未成年罪犯,对未判刑的未成年人的矫正,只剩下监护人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两条途径。这也就意味着,大多数犯案且未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严加管教”的效果是难以保障的。

  无论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到几岁,总会有在刑责年龄以下作案的未成年人出现。目前,《社区矫正法》正处于立法阶段,立法部门有必要在该法中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犯罪”矫正问题,填补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短板,对犯罪但未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矫正做出设计,增强矫正的强制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才更有利于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促进问题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健康成长。(李英锋)

责任编辑: 张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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