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文物保护点管理办法实施
发表时间:2011-12-05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昨日(4日)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获悉,根据地方人大立法的工作要求,实施已经三年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出台配套行政规章性文件《宁波市文物保护点的确定和取消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即日起实行。《办法》一共十四条,对文物保护点的定义、确定和取消的主管部门、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宁波是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520处,其中国家级22处、省级69处、县(市)区级429处。此外,宁波市还有1025处文物保护点,它们也是宁波市名城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7年11月23日, 宁波市人大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文物保护点管理职能,新公布文保点530个,对加强我市文物保护点的抢救、保护、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办法》规定,文物保护点由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核定,依法公布或取消。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有监督的职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每五年内至少依法公布一批文物保护点。
 《办法》明确了文物保护点确定公布程序,文物保护点在公布之前,必须经三名以上文物专家根据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作出客观评估、推荐的书面记录,必须征求所有人、使用人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协商保护事宜,及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还明确文物保护点取消的情形和程序,文物保护点因自然、人为等原因消亡或因损毁使其保护价值严重缺失的,无法复原价值原状的,文物保护点因证据认定与其原有评估价值有重大不符的,文物保护点责任人可申请文物保护点取消。文物保护点的取消,由公布该文物保护点的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取消事宜。县(市)区文物保护点的取消应当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同时,蓄意、渎职造成文物保护点因自然、人为等原因消亡或损毁 (记者 陈 青)

责任编辑:张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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