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保护:非遗的“自我造血”
发表时间:2012-02-21   来源:中国文化报

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织锦传习所

云南建水紫陶生产作坊

  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文明的独特品格和民族气质,体现各族人民群众的审美追求、生存智慧,乃至丰富多彩的生活情趣。中国非遗保护严格贯彻执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始终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存续状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取了以下几种保护方式:立法保护、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实践证明,这几种方式各有侧重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都发挥出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应运而生的,它既体现了我国政府在开展此项工作方面的独创性,又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相关文化“公约”的精神相一致。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要不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的同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也明确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体现“经济和文化发展互补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对此又做了具体阐述:“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物质形态产品的保护方式。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力,是生产性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原本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是在生产实践中产生的,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要靠生产工艺环节来体现,广大民众则主要通过拥有和消费传统技艺的物态化产品或作品来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因此,对它们的保护与传承也只有在生产实践中才能真正实现。

  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开展首先是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积极恢复生产,真正实现活态传承。对适合生产性保护的濒危代表性项目,采取优先抢救与扶持措施,整理、保存相关资料,逐步引导其恢复生产;对有市场潜力的但生产力量分散的代表性项目,鼓励采取“传承人+协会”“公司+农户”等模式恢复生产。

  政府为代表性传承人组织生产、授徒传艺、展示交流等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引导: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生产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产品;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运用传统核心技艺开发适应当代民众审美需求的产品,推动传统产品功能转型;支持和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产品宣传,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积极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的渠道和平台;利用“文化遗产日”和传统民俗节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宣传展示活动,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协会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原材料、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方面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鼓励将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列入政府礼品采购清单并优先采购等等。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际开展进程中需审慎处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保护是原则,开发必须服从保护工作的需要;开发不是要去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而是重点去开发市场;尤其是开发不能一味求大、求新、求全,而要尊重历史、呵护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和产品流通方式原本就是多元化的,既有纯手工生产,也有手工与简单机械相结合的生产;既有自产自销,也有产销分离;既有家族小作坊式生产,也有公司化专业化生产。因此,文化部始终强调,生产性保护要把保护放在首位,尊重历史上已经形成的生产方式和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急躁冒进,随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

  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企业和单位不同于一般生产企业,它必须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体现自觉传承保护的意识。文化部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室)和传习所,同时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保护设施的建设。对于生产工艺相对简单,规模小,地域偏远的项目企业、单位,通过“生产作坊+传习所+社区文化服务中心”非盈利保护扶持模式,纳入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行群体性社会传承。对于有一定产业规模的非遗保护企业、单位,鼓励其实施“工厂+博物馆+传习所+文化观光旅游线”人文生态整体保护模式。

  近年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单位都因地制宜地建立起了规范的传习基地,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还建立起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文化展示馆或博物馆。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取得突破,一些年龄偏大的代表性传承人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大批濒危的传统技艺重新获得了生产实践的机会;在市场上大量流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可谓异彩纷呈,深受广大民众的喜爱;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恢复了“自我造血”功能,其生命活力得到延续。在全国许多地区都出现了文化保护事业和文化特色产业同步发展的良好势态。(邱春林)

责任编辑: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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