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审判工作更好体现公平正义
发表时间:2015-03-27   来源:人民日报

  我们党历来重视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和落实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有力推进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公平正义原则在司法工作中得到了更好体现。

  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同时要看到,在我国司法运行机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司法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行政化倾向等。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措施的进一步深化。在实践中推进这项改革,需要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借鉴国外合理做法,特别是注重确保各级法院审级独立,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首先,有助于维护司法统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需要国家制定统一法律,而且要求法律得到统一实施,确保相同或相似案件得到同等对待。其次,有助于促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审判机关,并非地方附属部门。推动人财物统一管理,是落实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重要举措。通过这项改革,各省地方司法机关人员、编制将由省提名、管理,地方司法机关经费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保障,这有利于地方司法机关更加独立地行使司法权。

  法院的人财物管理属于司法行政事务。客观地说,在推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之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抵御外界干预的能力会提高。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上下级法院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之后,这种关系有望得到明显强化。

  为了充分发挥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效能,应当对上下级法院职能作出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初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各自优势,在区分事实审理与法律审理的基础上明确初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的职能定位。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消逝和审级增加,案件事实被证明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而初审程序对案件事实的审理最为全面、彻底,因此,初审法院更适合承担事实发现者的角色。另一方面,随着审级增加,蕴含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越来越重要,因此,上诉审法院相对于初审法院来说更适合担当解释法律的角色。应明确法院职能定位,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从制度上保障各级法院的审级独立,确保审级监督纠错功能的实现。初审法院凭借完善审判程序,通过全面事实审理,尽量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彻底解决控辩双方在事实方面的争议;而上诉审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初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通过法律审理,集中纠正初审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如果遇到重大或者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上诉审法院应当重点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未来案件的可能影响,确保法律得到统一适用。(丰旭泽,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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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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