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面劳动:从理念到践行
发表时间:2015-03-24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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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面劳动(decent work)”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一个劳动理念。它是指根据就业人员自身和其所属集体的条件,保障其自由、安全、尊严和公正的劳动。它要求通过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开展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工会三方的协商对话,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它旨在促进男女在自由、公平、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可持续工作机会;它的核心在于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到保护,有与其劳动相当的劳动收入、充分的社会保障和足够的工作岗位。它的伦理意蕴在于给予劳动者人格上的尊重,使劳动者在劳动中确证自己的自由存在本质,感受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体面劳动理念的提出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它与国际劳工组织此前采取的一系列尊重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举措密切相关。早在1995年世界首脑会议上,与会各国政府领导人就达成共识,首次提出了劳工标准概念,旨在提高劳工地位,为劳工提供各种社会保护。在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上,国际劳工组织又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进一步将劳工标准称为“工人的基本权利”,对劳动者人身权益、健康安全、就业机会等作了明确要求,并对用工中违反伦理道德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1999年6月的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胡安·索马维亚首次提出了“体面劳动”概念,这既反映了劳动者劳动权利的直接诉求,同时也是尊重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一个贴切而形象的称谓。这一概念所表达的内涵恰与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工权益的理念一致,故而一经提出立即得到国际劳工组织的认可,不仅围绕它制定和实施了《体面劳动议程》,而且在2005年联合国大会上,还正式把体面劳动作为联合国系统推动实现的千年发展目标之一。在2008年的国际劳工大会上又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促进社会正义、实现公平全球化宣言》,把体面劳动从理论倡议上升为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努力达成的目标。国际劳工组织认为,环境压力、对经济的不安全感、政府管理的缺失以及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等是导致“非体面劳动”的主要原因。因此要达到体面劳动,就需要保护劳动者权利,保障劳动者享有足够收入和工作机会,使劳动者获得充分的社会保护。体面劳动之所以为“体面”劳动,从根本上讲就是诉诸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尊重,而是否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也就成为衡量劳动体面性的关键。

  国际劳工组织从最初基于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出发,到后来提升到对体面劳动的诉求和理念,一方面反映了在全球范围内劳动者的实际劳动状况还不尽如人意,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应有的保护,这在落后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和明显;另一方面表明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尊重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发展生产的有效方式。体面劳动既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又是更高效、更有质量的劳动。在体面劳动中,对于个人而言,它是快乐的有激情的劳动,能够彰显个人的生存价值,激发人的潜能;对于社会而言,它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它可以使生产更有活力和生机,能够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劳动价值。因此,体面劳动不仅关乎劳动者个人利益,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价值。

  对劳动者劳动的尊重,根本上是对作为人的劳动者人格的尊重。在目前社会阶段上,劳动仍然是人们的主要生存方式。一个人在劳动中受尊重,他才能以自己的劳动为荣,有足够的自信和尊严感,并从劳动中获得快乐和愉悦。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中,要让劳动者有尊严地活着,就必须实现体面劳动。尊严是劳动者体面的保证,没有尊严便没有体面。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中获得的不是尊严而是屈辱,不是爱护而是损害,又何言体面?只有在人格上尊重劳动者,才能够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劳动者。善待劳动,实质上就是善待劳动者。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执政理念上强调以人为本,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体现了对劳动及劳动者的尊重。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提出要让劳动者生活得更加体面、更有尊严,把实现体面劳动看成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提出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但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状况来看,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在劳动过程中尚存在着诸如工作生活环境差、非人性化管理、劳动时间过长以及工资低廉等问题,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合法权益未能得到足够尊重和保护等。基于此,首先我们必须树立起体面劳动的理念,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有充分的认识并给予应有的尊重。其次是改善劳动者的就业环境和劳动条件,这是用人单位应当担负的个体责任,同时也是应尽的社会义务。再次是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合理的劳动收入。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就业机会上不应存在性别、年龄和城乡地域等歧视,应根据个人能力、特长并结合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在劳动收入上坚决反对故意压低职工工资,寻找种种理由和借口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等行为。通过同工同酬和职工福利等体现对劳动的尊重和保护。不仅营造良好的劳动氛围,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而且真正实现按劳取酬,合理分配。最后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只有在制度上予以确认和保障,体面劳动最终才能有效实施并取得成效。(徐强,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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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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