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争议需由法律平息
发表时间:2014-07-29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河北省涞源县山区大雨倾盆而下,泥石流淹没了京源铁路王安镇段,恰巧一列火车开来。村民卢伟发现后立即朝火车奔跑,边跑边打手势,司机见状后紧急停车,避免了一场重大事故。卢伟却因此丢失了20多只羊。铁路方面颁给他一面锦旗,并奖励1万元。有网友留言表示太少了(7月27日央视)。

  一名农村老汉在关键时刻拦下了火车,自己受伤,羊群也丢失了,铁路部门仅颁发给他一面锦旗和1万元奖金。对此,网友在点赞这位老汉的同时,无不表示这样的奖励实在是太少了。

  这样的奖励少吗?从经济角度讲是少了,1万元并不足以弥补老汉20只羊的损失。但从法律上讲,我们却没有理由质疑。其一,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更缺乏关于见义勇为申报、认定、补偿等环节的程序性规定。种种弊端导致见义勇为者难以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

  其二,虽然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无因管理存在联系,可以援用相关法律进行救济,但各地在见义勇为的行为界定、成立标准和奖励标准上都不相同,并且,目前法律中所规定的,一般均为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进行适当补偿,其中,“适当补偿”作为补偿的标准缺乏可参照性,补偿的程度通常取决于受益人的自愿程度或依赖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这就说明我们需要一部全国性的法规对见义勇为的救济作出具体规定。首先,制定统一的保护见义勇为法律法规或条例;其次,将以受益人受益多少为参考变为以见义勇为者受损多少为补偿的主要依据,使得受益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具有可执行性。(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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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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