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井吃人”善后不能止于赔偿
发表时间:2011-07-04   来源:大众日报

  真是飞来横祸——6月23日,北京石景山苹果园南路,因汽车雨中熄火,两位河北男青年推车时坠井身亡,事发时未盖井盖。日前两死者家属称,两家可能得到170万元补偿。此消息未获得官方证实。(7月3日《新京报》)

  因小小排水井引发的类似灾难,在不少城市都曾发生过。可以说,没有井盖的排水井,已成为一个个“吃人陷阱”和“马路杀手”。只不过此次悲剧让人更加扼腕痛惜——两条鲜活的年轻生命,在转瞬间,毫无预兆地被张着“血盆大口”的排水井无情吞噬。在这场看似意外的灾难中,无论是井盖被水冲走,还是有人搬开未曾盖上,无论是“天灾”还是“人祸”,相关部门都难逃干系。正如律师所言,因路面井盖缺陷致使路人身体、财物受到损害的,责任单位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民事赔偿。

  即便有关部门辩解“井盖是被排水井内超过其承载能力的水流冲走的”,管理部门也难辞其咎——此次降雨量已大大超出排水设施的设计能力,排水设施标准较低,造成雨水不能及时排除,责任在谁?暴雨何时来临、降雨量多大,管理部门或许不能确切掌控,但他们平时完全可以把排水等工作做好,把不合理的地下设计尽快调整为合理。至少在井盖下面加装一个网格,让行人不至于如此容易就掉下去,总可以吧?相关部门理应对排水井“坑车”、“吃人”进行民事赔偿。有律师甚至认为,如果相关人员还存在严重失职且造成重大伤亡事实,构成玩忽职守罪,还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止于赔偿了事。毕竟,两条鲜活的生命已逝,无论赔偿多少钱,恐怕也难以抚平生者之痛。

  痛定思痛,在我们周围,为何时常发生无盖排水井“坑车”、“吃人”等悲剧?“坑车”、“吃人”之后,为何又就责任赔偿问题推诿扯皮?一份调查显示,一个小小的城市道路井盖竟然涉及市政、供电、煤气、自来水、热力、广电、联建、网通、移动、电信、交警、公交、园林等15家责任产权单位,加上相关职能部门,“婆婆”之多令人瞠目!(6月24日《山西日报》)而“婆婆”们联建排水井的做法较普遍,遇到缺失破损,没有一个“婆婆”愿意牵头处理,是以无盖排水井“坑车”、“吃人”等顽疾屡治不愈,出了问题需担责时又相互推诿扯皮。因此,理顺城市排水井的权责关系,明确职责范围已成当务之急。 

  更让人痛苦的是,在排水井“坑车”、“吃人”之后,赔偿往往是个艰苦过程,常会对簿公堂。在赔偿方面怎可让被“坑”、被“吃”者流血又流泪?据报道,早在几年前,沈阳和平区、铁西区都给排水井盖投了公众责任险,过往行人或车辆因排水井盖造成损失,都会有保险公司赔付。(6月17日《华商晨报》)此举转移了政府风险,也能保证受到损害的老百姓的赔偿利益;保险公司为少赔付,和政府签订保险时要明确责任义务,也能督促政府加强管护排水井。可谓一举三得,值得借鉴。

  总之,暴雨带给我们的教训不可忘。城市排水井等“看不见的”基础性工程,有时比“看得见的”面子性工程,更关乎民众财产利益和生命安全,绝不能好了“伤疤”忘了痛。但愿暴雨再次来临时,不再有类似的排水井“吃人”新闻。(何勇海)

责任编辑:李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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