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小三”买房买车 妻子起诉返还获支持
发表时间:2016-07-2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结婚九年的男子聂某海在网上认识了情人杨某,并将已婚事实告诉了杨某。然而,杨某并没有离开聂某海。为了保障情人生活,聂某海先后为杨某花费30余万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支付了一套商品房首付。得知实情后的妻子郑某兰,将杨某告上法院起诉返还全部款项。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杨某取得涉诉款项时无合法根据,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属不当得利,应予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郑某兰与聂某海系夫妻。2014年6月11日,被告杨某与第三人聂某海通过网上QQ聊天相识,之后双方频繁联系。2014年6月28日,聂某海将其与郑某兰已结婚九年的事实告知了杨某。同年7月1日、7月2日和9月20日,聂某海分别通过转账汇款方式将其账户中的302700元转入杨某账户。杨某用该款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和支付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郑某兰知悉转款一事后,于2015年2月以杨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杨某返还其与聂某海款项302700元。杨某则认为,其与聂某海属正常交往,聂某海汇入其账户的302700元系聂某海对其的赠予,而非不当得利,其取得诉争款项属于善意取得。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生审理认为,聂某海的转款行为并非出于其与原告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事后亦未获得原告追认,侵害了原告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属于无效行为;杨某明知聂某海与其交往时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第三人转入的大额款项予以接收并以自身名义用于买车、购房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杨某取得涉诉款项时无合法根据,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属不当得利,应予全额返还。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具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小三”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本案中,聂某海虽然是自愿将302700元的钱款汇入杨某账户,但是其处分了与妻子郑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郑某兰的同意和追认,属于无权处分。杨某基于与聂某海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取得上述钱款,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亦无其他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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