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草率签下“独家”协议 如今卖房成功竟违约赔偿
发表时间:2016-07-2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2岁的丁大爷,为了卖房跟中介公司签了半年期的居间协议。但之后,他没有通过中介公司的服务,而是另行找到了下家卖房成功。可他万没料到,当初居间协议中的一个细节,让他白白损失6000元。近日,上海徐汇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白纸黑字,卖房者唯有为当初签署代理协议时的草率买单。

  丁大爷现年72岁,2014年,为了卖掉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他与某房产公司签署了两份《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协议》。协议约定:签署半年内,该房产公司享受独家委托权利,丁大爷不得自行出售或委托第三方出售这两套房产,否则需赔付房价总款的1%作为违约金。

  然而委托期间,丁大爷的房子并没有借助房产公司的居间服务,就成功出售。事后,房产公司将丁大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处丁大爷支付房产公司违约金25000元。

  丁大爷觉得房产公司没道理,他说《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协议》是房产公司的业务员要求自己签订的,而且业务员当初承诺签订该协议不会产生任何后果。

  丁大爷还说,这份协议是格式合同,存在霸王条款,且内容文字繁多。他老眼昏花,是在没有看清详尽的协议内容情况下,轻信了业务员的一面之词后,才草率签订了居间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协议》是丁大爷和房产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委托方式和相应约定,并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名称中明确有“独家出售”的字样,也明确了独家委托的期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丁大爷,在签订协议之前,理应对协议名称和内容作必要了解,因此,丁大爷没有看清楚合同条款、受房产公司业务员误导才签订协议等抗辩理由,法院不予认可。

  考虑到房产公司并没有尽到全面的独家委托出售房屋的义务等因素,法院综合被告的违约程度、原告服务的全面性,酌情判定丁大爷赔偿违约金6000元。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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