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冒乔丹品牌鞋材 被判处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表时间:2016-02-0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生产假冒乔丹品牌鞋材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男子黄某从2014年4月开始,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鸿福北路开设一运动鞋加工厂,聘请张某为制作运动鞋的技术员。该厂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未获得相关注册商标权益人的授权,生产假冒乔丹牌运动鞋。由黄某根据客户的要求在网上购买正品乔丹牌运动鞋作为样板给张某拆解,张某在明知没有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仍告知黄某生产假冒乔丹牌运动鞋需要的各种材料,并且指导其他10多名员工生产假冒乔丹牌运动鞋。2014年12月,公安机关对该鞋厂进行查处,当场缴获成品假冒乔丹牌运动鞋400双、假冒乔丹篮球鞋垫2000个、假冒乔丹篮球鞋面3800个、假冒乔丹篮球鞋底6000个、假冒乔丹篮球鞋贴标1000个、机器设备17台。经鉴定,400双乔丹牌运动鞋的总价格为28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黄某假冒注册商标的时间较短,而且是代加工形式,赚取的利润非常少,每双鞋子刨去成本仅有5元钱的利润,加工出来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也不多,产品都没有销售出去。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非法经营的数额应该按销售价格计算,虽然销售价格无法确定,但被告人明确说明每双鞋可获取45元到55元的加工费,从而可知其违法所得为22000元,加上其他半成品违法所得也就3万元左右。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涉产品尚未销售,不能确定利润,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关于每双鞋子5元利润的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采纳。案涉产品尚未销售,不能确定违法所得,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亦无证据证实,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采纳。

  最后,东莞市第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联系人 广东省东莞第一法院 冷静)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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