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微信销售假冒商品双双获刑
发表时间:2015-12-1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韶关浈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戚某、钱某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8万多元,夫妻双双被判刑。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戚某、钱某通过微信软件等途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后又租用市区解放路某大厦的房间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

  2014年8月1日12时,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同日16时许,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民警到市区某大厦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房间进行检查,在该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

  经鉴定和审计,戚某、钱某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757元,其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9570元。

  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25日向广东韶关浈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戚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钱某在作案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戚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戚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韶关中院 汪次安 罗定海)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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