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差评需三思 侵犯名誉要担责
发表时间:2015-11-0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网店差评须谨慎。如果用贬损、侮辱性言辞、言行过激,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日前,江西永丰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詹某因在在淘宝网店评论区用“垃圾XX公司”、“垃圾垃圾”等贬损、侮辱性言辞评论某公司,经公司交涉也不予理睬,被判连续五日在江西某公司网店评论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江西某公司是一家授权生产某品牌保健品的公司,詹某系江西某公司产品代理商,2013年3月、2014年4月,江西某公司与詹某先后就两款保健产品在中国地区内网上代理签订协议,对月销售量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在履行网上代理协议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了分歧,彼此指责对方违约。2014年4月22日,詹某在江西某公司的淘宝网店评论区发表了“垃圾XX公司,……请广大经销商,慎重!!垃圾垃圾!……”评论。江西某公司发现后,对此网页进行了公证保全,并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詹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但詹某不予理睬,后该评论由网店自行予以删除。江西某公司为维护公司法人名誉权,起诉至江西永丰县法院,要求詹某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永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在履行代理协议的过程中,与江西某公司出现分歧,理应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但是,詹某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裁决的情况下,自行断定江西某公司存在违约,擅自在淘宝网店评论区公然使用“垃圾XX公司”、“垃圾垃圾”等贬损、侮辱性言辞进行评论,且不予以主动删除消除影响,致使该不良信息被包括消费者和经营者等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悉,不可避免地致使江西某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尤其是法人的商誉受到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和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等规定,永丰县法院判决詹某连续五日在江西某公司网店评论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江西某公司各项损失8947.85元。 (江西省永丰县法院 孙清武 邹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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