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利用婚姻施诈骗 被判有期徒刑3年
发表时间:2015-11-0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利用婚姻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例在一些农村,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多发。须引起有关部门关注,打击和防范这一类型案件。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黄彩梅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黄彩梅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5千元。

  2013年10月期间,黄彩梅通过潘某某介绍与河南籍男子被害人王某帅相亲认识。之后王某帅父子提出到黄彩梅家看望其母亲,黄彩梅以当地风俗要给老人红包为由让王某帅打1360元的红包,王某帅打好红包后即交给黄彩梅。2013年11月1日,黄彩梅答应嫁给王某某,但提出要彩礼38000元,王某帅及其父亲表示同意后即在田林县邮政储蓄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38000元转入黄某某于当天开设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得钱后,黄彩梅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绝与被害人王某帅父子见面、拒接王某帅电话。

  2014年3月1日,黄彩梅又通过媒婆梁某某介绍认识河南籍男子王某某。同月7日前后以上述方法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1000元。得钱后,被告人黄彩梅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接王某某电话。

  两次诈骗所得70360元,黄彩梅均事后存入其持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卡内的存款予以冻结,于2014年4月17日发还被害人王某某31000元、次日发还被害人王某帅3936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彩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聘礼共计人民币70 3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彩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年幼婴儿需其抚养、照顾,其诈骗所得亦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黄彩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彩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提示

  这是一起以婚为媒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例,这一类型的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诈骗对象多为外地人,通过所谓“熟人”介绍进行诈骗,多是以虚构收取彩礼钱的少数民族地区婚嫁风俗为由向男方骗取数额较大的礼金,诈骗成功后立即消失或者断绝联系。本案中,被告人黄彩梅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向两名被害人索要聘礼共计人民币70 360元,数额巨大,导致被骗者人财两空,经济陷入困难,身心受到伤害。但考虑到被告人黄彩梅案发后能够全部退还诈骗所得,且有年幼婴儿需其抚养、照顾,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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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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