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促进文化繁荣
发表时间:2015-08-05   来源:人民日报

  文化建设是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要发展,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就是重视并加强文化立法工作,提高文化建设法治化水平。

  文化立法的本质是建立良好的文化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文化规律、特点和要求并行之有效的最高规范和准则,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文化建设中的牢固地位,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为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

  在以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科技、经济发展浪潮下,国家、民族的界限及特征被不断打破和削弱。文化作为一个国家、民族的身份象征和价值体现,其本质属性日益凸显,冲突也日趋激烈。因此,文化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采取多种立法途径、方式维护和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我们应当在立法中坚持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的立法原则,建立起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制度规范。同时,也要通过立法保障网络安全,对我国文化遗产出境、外国文化产品输入、外资进入文化领域等予以必要限制。

  加强文化立法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在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才能有效解决。要实现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就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保障、促进、规范作用,澄清模糊认识、规范文化行为,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

  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文化法治领域同样需要积极调整,不符合法治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废止,规范文化领域的行政立法。政府是文化活动规则的执行者,清晰的规则是文化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解决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形成统一、良性的文化管理秩序。

  目前,我国文化领域的立法还比较欠缺,文化领域内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来填补,这种状况在实践中造成了不少矛盾和问题。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高度重视社会领域包括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在所颁布的立法规划中列入了公共文化保障法等8部文化法律。相信随着这些法律的出台,我国文化法律制度建设必将出现一个新局面。(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 朱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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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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