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不能冲抵“高温假”
发表时间:2014-06-17   来源:工人日报

  从本月起,大多数企业开始发放高温费,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单位若不发高温费,则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高温费从法律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人性化关怀,也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正向弱势群体覆盖。

  问题是,能够领到高温费的露天作业人员还要在炎炎夏日下“冒酷暑、战高温”,虽然精神可嘉,但其健康和生命安全仍然受到挑战,容易引发中暑或高温伤亡事故。于是,让广大露天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避开高温时段的高强度作业,已成为不容回避的话题。毕竟,机器在高温环境下运转尚且需要有良好的冷却系统,而露天作业人员乃血肉之躯,更需要有良好的“冷却系统”,用工单位应该充分考虑露天作业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其基本权益。

  事实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就是说,露天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高温下劳动,其权益应得到保护。如何保护呢?发高温费虽是一种保护方法,并不能保障露天作业人员的身体与生命的安全。

  何况,许多单位不发高温费,员工也不会冒着被解聘的风险与单位较真,有关执法部门若不从严查处,这种规定也会成了一纸空文。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在执法中体现人性化关怀。高温时理应给露天作业人员放“高温假”。《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而体面劳动,意味着“体面的工作必须是安全的工作”,从这个角度上讲,给露天作业人员发高温费,是必要的,但高温费不能冲抵“高温假”,而是要让高温休假成为劳动者避免在危险环境中工作的一种权利,真正体现社会的文明和时代的进步。(吕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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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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