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式批判不是慈善的良药
发表时间:2013-01-11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媒体对社会应有更多的责任担当。如果助涨“有罪推定”,助涨不信任和怀疑情绪,公益机构式微的结果是社会净福利的受损,尤其是弱势群体福利的衰减

  2012年岁末对中国公益组织来说,又是一个遭网络和媒体密集炮轰的时期,其惨烈度不亚于2011年下半年郭美美事件对众多知名公益机构的横扫。

  公益慈善事业离不开舆论监督。郭美美事件以来,多家公益机构亡羊补牢“自救”,通过制度建设引入监督机制,努力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对公益机构修复形象的努力,应该给予肯定。

  更重要的是,监督和批评不应该是有罪推定式的批判。事实上,进入新世纪以来,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及管理监督的常态化,使中国公益机构总体上在朝更加透明规范的道路上前行,而不是一些网民所猜想的中国基金会运作不透明、腐败丛生、贪污盛行。

  中国从第一家基金会成立至今也不过才30年,对于一个正在成长的行业,需要监督,但切忌一棍子打死式的批判。一些网络和媒体,往往依据个别网友不负责任的爆料,未经核查就进行大规模传播,并随意把“贪腐”、“挪用善款”、“洗钱”这样一些罪名强加之上,把一些工作失误放大成犯罪;而一些所谓的“评论家”被网络的惊人标题吸引,也不做调研,仅凭网络上的一些未经证实的报道,就开始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进行审判。最后,尽管被爆料的机构作出真相解释、第三方机构发布调查结论,但这时该话题已经不是媒体和公众的关注热点,最后的结果是真相被淹没,公众记住更多的是谣言。

  当然,我们不能为公益组织的错误辩护,犯错了就要被问责,但是犯错和犯罪完全是不同的概念,“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益组织也是社会公器,大家有监管的责任,也有呵护的责任。汪洋在广东省委书记任上曾对东莞坤叔公益团队登记无门做个批示:我们不能对公益组织在成立时就搞“有罪”推定。那么,在对公益组织进行监督批评时,同样也不能搞“有罪推定”,在事实没有查清之前,要慎用罪名进行舆论审判。

  媒体对社会应有更多的责任担当。如果助涨“有罪推定”,助涨不信任和怀疑情绪,公益机构式微的结果是社会净福利的受损,尤其是弱势群体福利的衰减。(文刀)

责任编辑: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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