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解决劳资矛盾的办法回归法律和制度
发表时间:2011-12-04   来源:学习时报

  必须承认,过去30多年,中国依靠投资和外贸、利用消费人口红利拉动经济的发展模式将要走到尽头,“十二五”期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刻不容缓。“转方式”的核心在于提高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比重。而要提高居民消费能力,重要途径是进行收入分配改革,主要手段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实践证明,工资集体协商能够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和积极性,在结构性用工荒已成常态的当下,可以为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创造更多的利润,也可以为社会政情的稳定做出重要贡献。

  对于近年来发生的历次停工事件,全国总工会的态度比较一致:不鼓励劳动者用罢工等激烈的方式争取权益,鼓励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矛盾。但在现实的协商过程中,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及相关行政部门事实上不作为,劳动者在劳资协商中缺乏有效的博弈手段。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这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劳动者停工,以及工会介入停工进行协商谈判的合法性。

  由于停工不属于劳动者和工会的法定权利,不被法律所保护,也不享有刑事和民事免责。因此,有关学者呼吁,应在有关法律中明确罢工的合法地位,正式赋予劳动者和工会集体争议权或停工权。

  面对拥有绝对强势地位的资方,工人利益如何被组织化地表达,对社会和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国际和历史经验表明,争取和维护劳工权益的最佳选项是由工会出面,无论是工资集体协商,还是组织停工都需要工会的参与。

  但中国工会的尴尬地位,使得各级工会为劳动者维权时,底气不足且手段有限。在现有体制下,工会不可能完全独立和去行政化,但是否可以让企业和县级以下的基层工会由劳动者自主组成,民主选举工会代表和负责人,是否可以赋予基层工会尽可能多的自主权,都是应该允许探索和试验的议题。

  为今之计,政府应痛下决心,依靠建立和完善制度来调解劳资纠纷。否则现有化解矛盾冲突的方式不仅时效滞后、成本过高,还会陷入恶性循环难以自拔。

  我们应该坚持将劳资矛盾限定在经济范畴之内,积极正面回应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和公平待遇的诉求,更重要的是,要让解决劳资矛盾的主要办法和渠道,回归法律和制度层面。(2011年第19期《财经》)

责任编辑:张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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