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创意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发表时间:2011-05-20   来源:大众日报

  “天堂交警提醒您!酒后驾车,一坐牢房二上天堂。”近日,有网友在网上上传图片曝光珠海斗门惊现“最牛”酒驾提醒广告,引起跟帖网友议论纷纷。记者调查证实,该广告实为某殡葬网站的宣传广告。(5月19日《珠江晚报》)

  喝酒的骷髅、带着手铐的手臂、损毁的汽车,再配上“天堂交警提醒您”这样的文字,如此之广告确实够“雷人”,难怪有网友会对这个广告发出“创意不错”、“很震撼”的感叹。

  诚然,标新立异,出奇制胜,是所有广告一直苦苦追寻的目标,但广告在形式和内容上再怎么夸张,再怎么具有创意,都不能超出观众的承受能力,不能忽视公众的反应,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这应该是广告制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道德底线。

  在广告上出现“骷髅”之类阴森恐怖的画面,以及“上天堂”这样容易让人产生某种联想的文字,固然可以为广告发布单位的知名度和关注度带来一定的“眼球效应”,但当事单位想过没有,这么做,会不会给市民带来视觉污染,会不会对未成年人和恐惧症患者造成心理伤害?

  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上看,一方面,我国的《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公序”不允许“骷髅”、“天堂”被滥用,被当成某种道具而肆意广而告之;另一方面,市民更希望有一个温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期待城市的市容市貌更加赏心悦目——“良俗”不赞同“骷髅”、“天堂”成为一道有碍城市观瞻的另类街景。

  当然,将“骷髅”搬上广告,也并非完全不可以,在这方面已有先例。比如在一些禁烟态度比较坚决的国家和地区,就要求在香烟外包装上必须印上骷髅,以此来突出吸烟的危害性。但人家在这样做的同时,也明令禁止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任何烟草制品,从而使广告的副作用受到了最大程度的限制。而反观珠海这个所谓“天堂交警提醒您”的骷髅广告牌,根本不考虑受众对象是谁,不顾及众多家长和孩子们的心理感受,毫无遮拦地耸立于街头,流传于网上,这样做显然有失妥当。(梅广)

责任编辑:李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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