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讨不是儿童权利
发表时间:2011-02-16   来源:中国青年报

  于建嵘教授在春节期间发起的“微博打拐”,随着媒体和公安机关的介入,战果不断扩大。上周末,于建嵘及多位参与者又提出“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的立法建议。于是,一些人士担心“禁童丐”会变成“全面禁讨”,甚至有学者认为“全面禁止儿童乞讨”剥夺了部分儿童的“乞讨权”、“生存权”。(《东方早报》2月14日)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思想库报告》主编李华芳表示,立法“全面禁讨”忽视了儿童自主权,违反了中国参与制定并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希望能够慎重。在反对“禁童丐”的人眼里,乞讨是儿童的基本人权,是保障其生存权的应有内涵,不能剥夺或限制。

  既然反“禁童丐”者以中国参与制定并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为基本论据,那不妨看看该公约对于儿童权利到底是如何规定的。笔者翻阅了公约的全部内容,并没找到“乞讨”、“乞讨权”或“童丐”这样的字眼,更没找到关于“乞讨是儿童权利”的表述,相反,却看到许多防止儿童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的条款和内容。

  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除了这些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外,之后的条款中还规定了一些具体要求,包括政府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公约的字里行间丝毫看不出儿童需要为了生存而享有“乞讨权”,更没有明确赋予儿童乞讨权并将其归入基本人权范畴。相反,我却从字里行间看出了政府的义务,尤其是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抚养或不正当行使监护权时,政府有义务向儿童提供包括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的援助,以使其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免受身心和精神道德等方面的伤害。从这个意义上讲,乞讨不是什么儿童权利,消除儿童乞讨则是政府的义务。

  当然,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并非不要条件,其保障水平受制于本国条件和能力,因此公约强调缔约国“按照本国条件并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儿童权利。就我国而言,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已完全有能力向儿童提供必要的援助,以防止其沦为乞丐。(李克杰)

责任编辑:王 跃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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