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不应是“绑回来”的
发表时间:2011-01-07   来源:北京日报

  近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受到广泛关注,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表示,如有老人就此诉诸法律,法院当立案受理。

  薄父母,不成人子。眼巴巴看着皱纹爬满父母的脸,儿女们该掐指算算真正还能陪父母多少日子。赋予老人一份法律权利,体现了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也是对传统观念的反思。在我国1.67亿老人中,过半是“空巢老人”,他们不仅需要在经济上给予满足,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给予慰藉。“精神赡养”入法,目的是唤醒儿女亲情良知,让他们不再以“忙”为借口,不再坚守“给钱给物就是孝敬”的误区。

  但细咂摸,这“常回家看看”怎么更像是强行“绑来”的,里面饱含着辛酸和无奈的味道。如果儿女不是真心想回家,而是“被回家”,这根本不是父母真心想要的。两代人一旦走上法庭,即使老人赢了官司,绑来了人却绑不住心,换来的也只可能是叹息、泪水和更深的孤独。

  反过来从儿女角度讲,有人是“不愿”回家,而更多人是“不能”回家。现代社会结构巨变,社会节奏加快,人口流动性加大,老龄化加速的同时又逢上“421”独生子女家庭模式,加之住房、工作等众多压力,使得不少孝子有心无力伴于长辈膝下。即使用法律之力把他们“绑架”回家,那什么样的频率才算“常回家”,怎样“看看”才算达标?法律行为如何界定,罚则如何量化,如何将条款细化和硬化,都显得苍白无力。

  说白了,伦理、感情、道德的事,不是一根硬邦邦的法律准绳能够“一绑了之”的。

  关爱老年人,需要依靠法律和道德双重保障,需要更注重社会制度保障。法律不妨更多地在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上下力气,多给限制“常回家看看”的体制机制松松绑,与此同时,让社会道德层面发挥应有的约束力,让“常回家看看”成为主流价值观。如此,才可能真正让老人身心健康充实地安享晚年。 (靳 秒)

责任编辑:路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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