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赡养要法律保障更要道德支撑
发表时间:2011-01-06   来源:中国青年报

  据透露,老年法修正草案将“精神慰藉”专章列出,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山东商报》1月5日)

  “精神慰藉”又称“精神赡养”,我国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不过较为笼统,而且没有明确的义务履行方式和法律救济方式。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日益突出,不少老人试图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司法机关督促子女较好地履行精神慰藉义务。但由于法律保障不足,司法机关也颇感为难,角色十分尴尬。因此,呼吁“精神赡养”入法的声音非常强烈,显然老年法修正草案是对社会呼声的积极回应,将为“精神赡养”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精神赡养”的确需要充分的法律保障,因为法律保障可以对义务人实施强制,促使其及时履行义务。不过,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毕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货币或实物给付赡养义务,它不仅仅是看望老人的次数,也不单是与老人待在一起的时间,不是单靠“量”就能解决的,更重要的是要让老人感受到亲情、温暖、快乐、高兴,真正实现精神上的满足,即既要保“量”更要保“质”。如果子女们完全是在司法机关或社会舆论的强制下,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虽然也按法院判决的次数看望老人了,但不情不愿、勉勉强强,对老人变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仅达不到精神赡养的目的,还是对老人的精神折磨。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赡养”更需要道德支持。

  法律的调整范围和作用都是有限的,有的领域适合也必须由法律加以调整和规范,而有的领域则不适合或不能指望完全由法律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其中就包括婚姻家庭的某些领域。在这些领域,我国法律事实上也保持了极为谦抑的态度,比如《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多数集中在婚姻家庭领域。主要是因为法律自身的强制性,有时会加剧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疏远亲情,破坏和谐,法律的过分介入与其保护亲情的目的背道而驰。

  要让子女心甘情愿地履行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更多地应当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要让子女及其他后代懂得感恩、回报,体谅并理解老人的辛苦和需要,尤其是通过加强教育和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才能较好地解决老龄社会日益突出的“精神赡养”问题。 (李克杰)

责任编辑:路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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