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话土改:农民也能“致富”做地主
发表时间:2011-10-28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1950年湖南省岳阳县第一区麻塘乡农民易振家在土改中分到了土地

  大多数人印象中的“地主”,都源自文艺作品——《高玉宝》中的周扒皮、歌剧《白毛女》中的黄世仁、泥塑《收租院》中的刘文彩、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中的南霸天……近些年,社会上开始出现对土改必要性与合法性的质疑,诸如地主并非是小说《高玉宝》中周扒皮那样的人物,实际上他们有的省吃俭用、为人厚道,有的热心教育、济困扶危;地主出租自己土地是正当经营活动,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问题;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有利于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等。究竟该怎样看待当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呢?

  一、地主富农是什么样的人

  “土地改革”与“土地改革运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改革就是要变革旧有的土地制度。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十年内战时期的土地革命,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解放战争时期的“耕者有其田”,都是土地改革的内容。土地改革运动是指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提出要实行“耕者有其田”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开展的废除原有封建土地所有制,代之以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群众运动。

  要废除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前提是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农村主要有两大对立的阶级,即地主与农民,而农民又细分为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阶层。划分地主和富农的标准是什么?1933年10月,毛泽东在《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作了这样的界定:地主——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靠剥削农民为生。依靠高利贷剥削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高利贷者,应和地主一例看待;富农——一般占有土地,或者自己占有部分土地、租入部分土地,也有自己不占有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富农占有比较优裕的生产工具和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剥削雇佣劳动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分或大部分。

  据这一界定,地主与富农的共同特点是剥削,其不同之处在于地主剥削的主要方式是收取地租,富农剥削的主要方式是雇工。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对待地主与富农的政策有所不同。“五四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都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

  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对地主的政策不是“平反”而是“摘帽”。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除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至今还没有改造好的以外,凡是多年来遵守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即后来的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地主原有的土地也不像有些人指责的那样收归国有,而是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分给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主要是贫农和雇农,同时也分给地主一份作为生活出路)。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展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农村各个阶级、阶层所有的土地,由个人所有转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也并非收归国家所有。时至今日,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仍是农民集体所有制。

责任编辑:谢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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