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后现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开发商需担责
发表时间:2016-08-0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房子,中国人心中的一个情节。收房入住后却出现了物业管理、供水供暖、楼房质量等一系列问题。经多次投诉、协商未果,夏某某等109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109名原告167万余元。

  庆阳市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在庆阳市西峰区箭道巷19号土地上修建嘉禾家园,在办理完相关规建手续后开工建设,并经过前期宣传,分别与本案109名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施工中,东某公司在该宗土地上修建了两幢楼房共112套外,还在院内修建了13间车库并自行出售。后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009年年底,原告方陆续入住该小区后,发现小区的物业管理、供水供暖、楼房质量等存在问题,遂于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多次上访,并先后向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庆阳市建筑业管理局投诉,上述单位经过现场查验,均认定该小区存在围墙倾斜严重、有倒塌危险,地下室渗漏水等质量问题以及小区占地面积与图纸及土地使用证不符、开发商在院内违规修建车库等问题,在召集双方多次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109户业主将东某公司诉至法院。

  庆阳中院一审判决东某公司承担109户业主提出的管道维修、地下室漏水、屋面防水、东围墙倒塌等各项维修费用、采暖分户计量费、部分住户因楼顶漏水、地下室进水所造成的损失、车库销售款等各项费用1672081元。东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住宅工程是民生工程,安居才能乐业,安居才能和谐。本案涉及109户业主的切身利益,历时将近3年,在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但东某公司以涉案小区经相关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其不再对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本案原告109人,涉及工程质量及相应的损失赔偿、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土地面积差额损失、小区地上车库归属等18项诉讼请求,案情复杂,工作量巨大。法院在审判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一审法官多次查验现场,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二审法院认为,验收只是房屋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方、监理方和开发商交接房屋的手续,是房屋办理入住的前提,在证明房屋质量上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并非绝对的免责抗辩理由。东某公司开发的嘉禾家园商品房经验收交付使用后,并不意味着109户业主对质量问题不得再提出异议。在实际存在质量问题时,其“合格”证明便不再具有证明力。作为开发商的东某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文件为依据,在充分保护了109户业主利益的同时,向社会传递了一种重要的价值理念,即商品住宅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是民生工程,开发商必须严格保证工程质量。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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