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权 尊重孩子意愿
发表时间:2016-02-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陆某和赵某海因为夫妻两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自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好了儿子小军由爸爸赵某海抚养。然而离婚一年后,陆某又将赵某海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儿子小军的抚养权,改由其携带抚养,赵某海则坚决不同意,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呢?

  陆某和赵某海结婚已经十多年了,并于2003年生育了儿子小军,然而两人性格非常不合,彼此看对方不顺眼,在一起时经常互相吵闹。2014年4月份,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和平分手,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军由其爸爸赵某海携带抚养。因为小军的学校与陆某父母家很近,小军一般都是在外婆家午休和吃饭。这中间陆某得知赵某海很少在家里做饭,小军经常要在外面吃快餐,有一次还因为吃了过期的面包而导致腹泻和呕吐。此外,赵某海周末还带着儿子去麻将馆打麻将。陆某认为赵某海不仅在生活上没有好好照顾儿子,而且其的生活方式会严重影响到小军身心的健康发展,因此,她起诉要求变更小军的抚养关系由其携带抚养,赵某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小军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应由两人各负担一半。

  法庭上,赵某海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他认为陆某在离婚前没有固定工资,现就职单位也是最近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尚未算稳定,而其是国家公务员,工作和收入都很稳定。离婚一年多来,陆某不断干预其和儿子小军的正常生活,而且认为陆某的性格有问题,不能为小孩树立良好的榜样。陆某则表示其目前在国企上班,工作稳定,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以及收入证明来证明。庭审中,法庭当庭询问小军的意见,其表示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

  法官说法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子女的抚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抚养条件相当。而婚生子小军已年满十周岁,并当庭表示愿意跟随妈妈一起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的规定,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应予以支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赵某海应负担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赵某海的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应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军年满18周岁止的请求,合情合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儿子教育费及医疗费一半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规定,现原告请求的每月抚养费1000元已包括了教育费及医疗费,原告再请求被告负担儿子教育费及医疗费的一半,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小军变更为由原告陆某携带抚养,被告赵某海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给陆某直至小军年满18周岁止,并驳回了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法院 童伟娟、邓洪政)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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