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拐”谎称被盗 骗保不成反落法网
发表时间:2015-11-2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浙江苍南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杨某,男,现年35岁,从事家电维修工作。

  2014年5月,杨某购买了一辆金色的新款大众宝来轿车,并为其保了被盗险。

  10月6日,在朋友冯某的介绍下,杨某把车以换车的名义将车租借给邱某使用三天,租金为每天300元。

  邱某当场就把3天900元的租金交清,而且还把一辆老款的尼桑轿车交换给杨某使用。

  交换的老款尼桑轿车,杨某才开了两天,就发现该车车主并非邱某。于是杨某就让朋友冯某将车开走,想着自己租给邱某三天的租期也快到了。

  三天时间到了,邱某并没有如约将宝来轿车还给杨某,只是打电话告诉杨某,自己还要继续租车3、4天左右,到时定将车与钱一并还给杨某。

  尽管,杨某当场反对邱某延长租期,且极力要求对方马上将车还给自己,但是邱某却迟迟未还。

  杨某电话一直催他换车还车,但邱某总是搪塞了事。直到10月13日,邱某手机关机,联系不上,动用社会关系找,也找不到!邱某竟玩起了“失踪”!

  想到自己5月份买的新车,眼下还不到半年呢,竟找不回来了……

  情急之下,杨某于10月20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10月13日晚,自己停放在小巷里的一辆大众宝来轿车被人偷走了,随后派出所立案侦查。

  22日,杨某以公安机关已受理该案为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申办车辆被盗理赔手续。经保险公司测算,该辆轿车盗抢险理赔金为10余万元。

  眼看,保险金快要到手了,事情却发生逆转……

  经调查,公安机关发现杨某报假案。10月29日早上,公安机关通知杨某前去了解情况。民警调取了现场监控,结合调查事实,对整一案件进行分析,并当场告诉杨某该案件不可能是盗窃案件。

  面对谎言已被识破,自己也难以自圆其说,杨某向民警道出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杨某骗财不成,反落法网。

  经苍南检察院提起公诉,苍南法院审理该起保险诈骗罪。

  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身为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保险诈骗罪。后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王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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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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