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友请托开“婚车” 发生事故谁“埋单”
发表时间:2015-11-2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李煜和张瑶(均系化名)两人准备依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受新郎李煜的表弟之托,秦军借来辆豪车当婚车,并在婚礼当天亲自驾驶婚车迎接新娘,不料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新郎新娘及两位伴娘远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一场事故,让原本关系良好的亲人、朋友对簿公堂。日前,山东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由此引发的两起案件。

  两个人的婚礼成了多个人的噩梦

  2011年8月8日,李煜和张瑶(均系化名)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天后,两人依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婚礼当天上午10时许,当新郎李煜、新娘张瑶乘坐的由秦军(化名)驾驶的婚车行驶至日照市岚山区万斛路与海安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徐家强(化名)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乘坐婚车的新郎、新娘及两位伴娘均受伤,两车、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秦军因未按规定让行、未安全文明驾驶、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家强因未安全文明驾驶、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这场事故,让原本应入洞房的新郎新娘、以及应闹洞房的亲友,却纷纷进入了病房。

  一场事故,让原本的亲人、朋友不得不对簿公堂

  在举办仪式前,新郎李煜让其表弟帮忙联系婚车,表弟便向朋友秦军借车,秦军毫不犹豫答应了,随后找岚山一家建设工程公司借辆豪车当婚车,并在婚礼当天亲自驾驶婚车迎接新娘,未成想意外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还未开始新生活的新郎、新娘,因不堪事故及随后各种衍生事件的打击而离婚。同为事故受害人的伴娘,系新娘的堂妹、表妹,事故给他们也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因对事故损失的赔偿协调未果,新郎新娘及伴娘等4名事故受害人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秦军等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秦军对受害人交强险限额外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各项损失、诉讼费合计451984.77元。

  面对法院的这份判决,秦军既委屈又不服,好心义务帮忙,没有一分报酬,且当时也是在李煜“开快点”的指示下进行超速驾驶,却还要担上巨额赔偿?无奈之下,秦军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李煜、张瑶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作为被帮工人的李煜、张瑶赔偿损失。

  义务还是有偿,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李煜认为,根据习俗,他应向所有婚车提供人发放价值400余元的香烟、喜果等(系新郎出资购买)作为报酬,因此秦军并非无偿帮工,只是因发生涉案事故,秦军未实际领取上述报酬。张瑶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她认为,根据风俗习惯,通常是男方负责婚车事宜,涉案婚车均由男方联系,她没参与,亦不知情。在法庭上,张瑶还提出,因为李煜存在不当指示,致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新郎李煜通过其亲友联系使用秦军提供的婚车,在协商车辆使用事宜时,并未谈及报酬,秦军系基于朋友情谊,为朋友之表哥即李煜提供婚车服务,双方在婚车使用整个过程中亦未谈及报酬事宜。喜烟、喜果等作为普通消费品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在当地,喜烟、喜果等系结婚时用来烘托喜庆气氛的用品,对前来参加婚宴的亲友或婚车提供方,均会按风俗习惯发放,不应视为提供婚车服务对应的报酬,故秦军与李煜构成义务帮工关系。在秦军提供义务帮工时,李煜、张瑶在法律上虽系夫妻,但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办理完毕结婚仪式才真正完成结婚进程,而准备婚车、筹备婚礼细节等事宜均由男方家庭负责,且上述事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为家庭共同生活”所为。况且,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均认可张瑶并未参与涉案婚车的协商事宜,亦不知情,故秦军与新娘并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秦军在为李煜帮工过程中遭受损害,李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应以合理范围为限。秦军在帮工过程中,存在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自身损害具有重大过失,应减轻李煜的赔偿责任。秦军主张李煜存在不当指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秦军作为涉案车辆的驾驶员,涉案车辆及驾驶行为完全在其控制、支配下,即便存在不当指示,其亦应对不当指示行为及后果有着完全的辨识能力,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规范驾驶。结合秦军与李煜过错大小及其与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李煜应对秦军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计款135595.43元。

  法官说法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等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主观目的并非追求经济价值,而是出于道义、情感等因素,追求的是社会价值。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在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里,婚礼仪式是结婚的标志,意义远甚于结婚登记;而这一仪式,远非男女双方之事,而系关涉双方整个亲友的重大事件,在婚礼的筹备整个过程中,亲友、近邻有物的出物,有力的出力,甚至推掉手头重要的事情来帮忙,以确保婚礼仪式的顺利进行。近年来,随着私家车逐渐进入普通大众家庭,为进一步烘托婚礼热闹、喜庆的氛围,迎亲婚车车队成为婚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地,婚车通常由男方负责,大多均是男方通过亲友无偿借用,在婚车完成接送新娘及亲友的任务后,男方按风俗给付提供的婚车服务人员香烟、喜果等婚礼喜庆用品。涉案婚礼当天发生的事故,在当地影响较大,而当地借婚车的现象也比较普遍。若单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抛开风俗习惯,很容易将香烟等婚礼喜庆用品“价值化”,从而认定秦军有偿提供劳务,或陷李煜、张瑶已是法律上的夫妻应共同担现责的惯性法律思维。这样的话,不仅双方当事人难以接受,更是背离了当地群众长期以来形成的人际交往价值观,也是对中国传统“仁”、“义”价值的否定。基于上述考虑,本案在认定双方是否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时,将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有机结合,让判决结果体现了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既是对亲友、邻里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这一传统人际交往价值观的肯定,也是在审判实务中培育和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实践。(赵昕)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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