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领3万拒退款 被告被判应返还
发表时间:2015-11-1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陆某和李某承揽了岚山某沥青公司的一污水综合治理项目做木工活,工程结束后,因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工程款超支,但两人拒绝返还超支款项,岚山某沥青公司遂将两人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岚山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人陆某、李某应予以返还。

  陆某与李某均系木工,2014年3月两人从岚山某沥青公司承揽了一污水综合治理项目的木工活,双方就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作了约定。工程结束后,双方确认据实结算的工程款应为25万元。后岚山某沥青公司在分多次向陆某、李某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由于财会人员工作失误致2015年2月17日最后一次付款时,超额支付了工程款3万元。对于超支的3万元工程款,该沥青公司多次催要,陆某、李某二人拒不返还,该沥青公司遂将此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人返还超支工程款3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岚山某沥青公司主张陆某、李某应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陆某、李某承认岚山某沥青公司多向其支付了工程款3万元,但辩称该工程款系岚山某沥青公司自愿支付,超支工程款及利息不应予以返还。

  岚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双方对超支3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陆某、李某辩称超支工程款系岚山某沥青公司自愿支付,但无证据予以证实,岚山某沥青公司亦不予认可,应不予采信,该超支款项构成不当得利,陆某、李某应予返还。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及所生的孳息,岚山某沥青公司主张自2015年2月18日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处孳息应为自然孳息,本院认为岚山某沥青公司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不当,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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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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