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伪造证件印章被判刑
发表时间:2015-11-0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从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活动。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依法没收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13年6月开始,被告人黄某伙同汤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市西湖区铁路二村某室从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由被告人黄某提供制作假证的空白证书及印章树脂片,并通过电话对外承接假证业务,承接业务后交由汤某负责接收客户信息资料并制作假证。汤某制作假证完成后,再由被告人黄某负责将假证送给客户并收取费用。

  2014年11月18日8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及购买假证人员熊某(另案处理)抓获,并当场在黄某身上查获:伪造的4本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伪造的2本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伪造的1本全国建设造价员资格证书。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及汤某制作假证的窝点进行搜查,查获电脑、打印机等制假设备、用于制作假证的国家机关树脂片印章43枚及各类空白证书5000余份(包含普通高校毕业证书100余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80余本、税务登记证100余本、营业执照70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50余本、出生医学证明30余本、毕业证书100余本、其他建筑类相关证书4000余本)。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长期从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张涛 祝晶)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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