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卖家公示助力诚信建设
发表时间:2015-11-14   来源:法制日报

  有了实名制登记和真实信息公布,就相当于实体店的亮证经营,这对网店经营者的行为具有较强约束力。一旦其有商业侵权行为,就会面临消费投诉和举报

  记者获悉,北京市工商局推出的“全国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将在年底前投入运行。该系统支持各级工商行政(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监测网络交易平台中的经营行为,并可实现网监工作跨地区协作、联动。同时,监管系统预留了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共享接口(11月13日《北京晨报》)。

  网络第三方平台的使用,催生了大量的网店,随着线上买卖的日益火爆,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也频频出现。相对于实体店的线下销售,网上交易因为开放性和虚拟性,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欺诈行为日益突出;虚假宣传、假冒伪劣、虚构交易数据等侵权行为更是愈演愈烈。若对其不加以严格监管,使网络销售行为迈入规范化的轨道,就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实名制管理便成为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当前必须全面推广的主要举措。网络虽然是虚拟的存在,但从事网络经营的行为者却具体而真实,实行实名制登记和亮牌经营,是对网络经营行为的实体化管理,也是做到线上线下标准一致的基本要求。实行网店实名制管理的意义,就在于将经营责任指向特定的现实中的民事主体,其侵权、违约行为受到相应的约束,不但可以促成网络交易诚信体系的建立,而且有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2010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个人开网店将实行实名制,需提交姓名、地址真实信息,但并不强制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过,这个规定有一个较大的缺陷,即实名制的审查义务和责任在网站,而不是具体的监管部门,而仅仅实名制审查并没有解决最核心的问题,即如何实现资源的共享和整合各种监管力量。在具体的行政监管上,靠工商部门一己之力显然难以独立完成,需要公安、银监、税务等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同时,如何发挥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为社会共治创造条件,这些都需要在对实名制进行内部挖潜的同时,实现外部性扩展,否则,实名制威力就会大大下降。

  网店实名制已实施了5年,但未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虚构式的打折返利、“刷单”式的信用造假、“马甲”式的身份隐藏、“失联”式的逃避惩罚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足以证明其信用惩戒的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基于此,突破自闭化的状态走向全面开放,在监管部门、网络交易平台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一个开放的公共平台,既有助于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又有助于消费者即时进行查询,从而为举报、维权创造条件,同监管部门进行及时互动,以网络的方式管理网络行为。

  有了实名制登记和真实信息公布,就相当于实体店的亮证经营,这对网店经营者的行为具有较强约束力。一旦其有商业侵权行为,就会面临消费投诉和举报,第三方平台、相关监管机构则会对其进行处罚,在其信用污点被纳入“黑名单”后,更会受到限制继续从事该行业的信用惩戒。如果再辅以更为完善的社会信用平台,让其在出行、就业、贷款等方面受限,网店经营者必然忌于后果风险而约束自身行为,网络销售欺诈和侵权行为也将大大下降。(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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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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