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信息公开给谁看?
发表时间:2015-08-26   来源:人民日报

  信息公开,不仅要关注速度和规模,还得在“质量”上多下功夫

  前几天,笔者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派出所办事,排队等候时发现:警务公开栏悬挂在民警办公区域,办事的群众在大厅只能隔窗相望,“可望而不可即”;展板上民警姓名和职务等细节信息也需要“扶扶眼镜”,仔细辨认才能看得清……

  警务公开程度是现代警务发展进步与否的重要衡量标准。一方面,警务信息公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和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也是公安机关严格、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保障及遏制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力武器。

  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也已成为构建法治国家的社会共识。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设置信息公开栏、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本身就是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然而,仍需正视的是,当前“可望而不可即”式的信息公开仍不少见。比如,一些行政机关将信息公开栏设置的位置过高,需要群众“仰视”获取;公开形式单一,局限于“墙上公开”;信息公开与群众缺乏互动,回应性差;信息公开缺乏有效的保障制度等诸多问题。

  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构建,不是抽象概念,而是具体的,体现在按照规矩不打折扣的每个执法细节里。例如,借势“互联网+”,在门户网站搭建 “网上执法公开办事大厅”,将涉及警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网上办事公开的内容全部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让群众能在家看流程、下表格,以网上网下协调联动为基础,从而少跑路、少排队。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中,“可望而不可即”的这一现象,折射出的是对政府信息“晒出来”的不自信,归根结底在于执法为民的规矩意识和法治意识还不强,还没有从根本上弄清楚“信息公开给谁看”这一主体问题。

  制度的生命和权威在于落地和实施。信息公开,必须动真格才能切实落地,不仅要关注速度和规模,还得在“质量”上多下功夫。这要求行政机关首先要在观念上有所转变。一方面,要认识到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方面,面对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信息不仅要公开,而且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进行;另一方面,还要意识到信息只有“晒出来”,才能预防“霉变”。(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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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章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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