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赔偿”昭示什么(生态论苑)
发表时间:2015-01-10   来源:人民日报

    ■希望有更多具备条件的地方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有更多的典型案件得到公正判决,有更多的公众通过具体案例认识到环境法律不是纸上谈兵,而是真刀真枪真管用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6家企业赔偿1.6亿余元,用于环境修复。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环境公益诉讼赔付额度最高的案件,它昭示人们,违法排污触犯法律,必须付出大的代价。

  此案只是一起普通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但因为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承担“天价赔偿”,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

  案件经过两审。一审判决时,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6亿余元,其中一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赔偿判决。一审和二审经过三次庭审,均有激烈的法庭辩论,双方就原告主体资格、水体自净之后是否还要赔偿、废酸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企业委托别人处理废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各述其理,第二次庭审还有不少公众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许多媒体作了详细报道。可以说,这是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

  提起诉讼的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虽然赢得了官司,却让人感叹“赢得好险”。如果此案在今年审,依据新的环保法,原告则不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新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条款在修法时经过了反复讨论、最后也是慎重确定的,一接触具体案件,环保界不少人还是感觉到它的门槛有点高。

  一部法律不可能随意修改,但违法排污的严峻形势,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都呼唤环境公益诉讼大胆地往前走。如何让有担当、有能力的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有识之士想办法。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何谓严格?重要一条是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新的环保法以及正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均体现了这一点。过去几年,一些地方成立的环境资源法庭,立案不多,判决不多,有人归因于法律依据不足。现在新环保法开始施行,相当于赋予司法者一把利剑,但利剑在手,不等于能够用好。排污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破和审理时环保部门和公、检、法机关如何配合?判决时如何量刑才能体现法律的威慑?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之道。

  我们并不希望一些当事人因为污染环境而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甚至身陷牢狱。但树欲静而风不止,总有人要铤而走险。一方面,是不知法、不懂法,不了解肆意排污还会惹上官司,另一方面,是有人确实以为法律拿他没办法,或认为法律只能触及皮毛而难伤筋骨。这些年,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保护环境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现在人们更加期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无论是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还是努力完善司法制度,遏制环境污染犯罪,都是落实新环保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的一年里,有更多具备条件的地方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有更多的典型案件得到公正判决,有更多的公众通过具体案例认识到环境法律不是纸上谈兵,而是真刀真枪真管用。(武卫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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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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