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正义克服命运偶然
发表时间:2014-12-16   来源:人民日报

  司法原则和正当程序的确立,恰恰是为了克服命运的“偶然性”。既包括对遭受偶然侵害的人们提供权利救济,也包括不让司法链条上的偶然失误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扣人心弦的“司法剧集”近日持续更新。继聂树斌案被指令复查之后,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也有了惊人逆转。15日,内蒙古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这是近年来少有的执行死刑后又“沉冤昭雪”的案件,彰显了司法纠错的勇气和决心。

  呼格案因其错综复杂的案情、跌宕起伏的进展,自然容易引起媒体和公众的追踪。当“不白之冤”一朝尽洗,我们除了为不可挽回的生命惋惜、为造化弄人的命运感叹,还应该从法理上重新思考司法与正义的一些基本原则。逝者已往,来者可追,我们要做的,就是从这些不幸的案例中汲取借鉴,最终推动司法的进步。

  有必要简单回顾一下18年前,让年轻的呼格吉勒图走上不归路的这起命案。那是1997年刑法典公布的前一年,也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尚未施行之时。罪刑相当、疑罪从无等基本原则尚未得到普遍实施,更不要说成为公众的一般理念。需要承认,当法治原则缺失时,个体的裁决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偶然性的影响。正如呼格吉勒图在1996年“偶然”地遭遇了女厕命案,又“偶然”地遇上了当时的“严打”,同样,本案的峰回路转,也是由于“偶然”地碰到另一嫌犯的供认。

  司法原则和正当程序的确立,恰恰是为了克服这种“偶然性”。既包括对遭受偶然侵害的人们提供权利救济,也包括不让司法链条上的偶然失误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制度的恒定,正是为了补救个体命运的偶然,减少冤错、促进公正。同样重要的还有纠错的及时性。法谚说,正义可能迟到但不会缺席,然而,如果正义迟到得太久,以至于错过了一个鲜活生命时,正义又如何体现?在今年10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主动披露了一起“徐辉强奸杀人”的冤假错案,彰显了纠错的坚定决心。相信呼格案的再审结果及司法机关的态度,将使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现代司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15日上午,再审判决宣布后,内蒙古高院副院长赵建平向呼格吉勒图父母真诚道歉。法律给了已经逝去的生命一个说法,给了当事者家属一个说法。这提示我们,和“不放过真凶”一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的,是“不错抓无辜”以及“知错就改”。哪怕有一个疑点,不管是实体上的还是程序上的,司法者都必须慎之又慎,因为迈出去的这一步,很有可能就指向无可挽回的深渊。司法机关要做悬崖边的守卫者,对每一起案件“锱铢必较”。回顾此前的一些冤错案件,之所以能够柳暗花明,固然有偶然的因素,但正是基本法治原则的严格落实,才使正义从偶然变成必然,让法治成为每个人的守护神。

  “我泪水涔涔,却不是为了个人的不幸。”呼格吉勒图,连同徐辉、张高平叔侄、于英生、李怀亮等人,遭遇了个体的不幸,我们对此表示极大的同情,也期待更加完善的法治,为社会群体带来普遍正义。据说在蒙语中,“呼格吉勒图”有“幸福之地”的寓意,这个内蒙古小伙已经无缘到达这个名字里的地方,但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将为每个人允诺一个正义的彼岸。(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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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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