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谣言始于强化网站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4-04-02   来源:法制日报

  北京市公安机关对互联网络上编造谣言者予以行政拘留,对传播谣言的互联网站依法予以查处,这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一事件充分说明,公安机关绝对不会对网上谣言听之任之,坐视不管。

  我国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如果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根据条例的规定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一些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滥用这项原则,在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时候,刻意地把互联网络的“避风港”原则扩大化,让一些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信息在互联网络上肆意泛滥。其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规定,如果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作品属于侵权作品,那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更是明确规定,如果互联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通知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然而,规定并没有对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起到震慑的作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侧重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对那些明显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却没有类似的规定。换句话说,当互联网络使用者利用互联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时候,我国现行的避风港原则非但不足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反而会导致权利主体缺位;另一方面,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来看,虽然明确规定对于利用互联网络造谣、煽动颠覆国家主权等行为,可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由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大多只针对自然人,因而无法对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严厉的制裁。这就导致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方面因被侵权主体的严重缺位而逃避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则因我国现有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规则过于笼统,而使违法者经常性地逃脱法律的制裁。

  笔者主张应当尽快制定互联网络基本法,对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容许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谣言利用互联网络传播,那么,互联网络监管机关可以实施“休克疗法”,及时关闭有关互联网站,要求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彻底干净清除有关信息,并且采取措施避免谣言继续传播。如果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及时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那么,互联网络监管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且永远禁止其进入互联网络行业。

  打击互联网络的谣言传播行为,必须从强化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入手,要求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对互联网络上刊登的信息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谣言传播,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允许互联网络使用者通过互联网络传播荒诞不经的谣言,已经在海内外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此次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果断查处谣言传播者,是净化互联网络环境的良好开端,是我国政府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管理的体现。(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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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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