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风家教能促进法治建设
发表时间:2014-02-28   来源:光明日报

  家风家训,虽属道德与文化范畴,但在很大程度上能约束人们的行为,引导民众向善,与法治的功用不谋而合。家庭作为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制定现代家庭的家规、家训,形成良好家风,能承担起守护社会共有价值观念的责任,也能为人们的道德礼义实践提供第一个场所。孩童在真正进入社会之前,就会在家风的熏陶下对应遵守的秩序进行体认、模仿与自觉维护——如我们耳熟能详的“融四岁,能让梨”。

  除社会秩序维护与文化传承功能之外,家风和家规还是我国诸多法律理念的重要来源。比如“人而无信,百事皆虚”之于民法的诚信原则;“不受无功之禄,不取不义之财”之于物权法的财产所有理念;“勿恃势力而凌逼孤寡;毋贪口腹而恣杀牲禽;见不义之财勿取,遇合理之事则从”之于刑法中的个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理念。一方面,道德标准、法律条例从千万家规家风中提取精髓;另一方面,不断传承和修缮的家规家训在另一层面也修正和完善着更多的法律法规。不成文的家规家风是成文法条的思想来源。

  当下,“法治”已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和社会共识。家风、家教这种属道德范畴的教化虽然在治理效能上很难与刚性的法治相比,但是,中国历史上无数次的礼法之争、德刑之辩,都告诉了我们,道德教化与法律治理,在本质上殊途同归。从形式上看,“遵守国法”与“遵循家规”都是对规则的遵从;从目的上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律治理和道德教化都有着共同的基础价值,都反映着人类最朴实的对真、善、美的追求;从对公民行为规范的调整效果上,法律是通过立法的形式以承担有形的不利后果来介入公民行为,而道德教化则是通过公民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对违背伦理操守的行为进行谴责,起着“诛心”的效果,弥补着法律调整的真空。

  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大力提倡传统的家风、家教建设。优良家风不仅可以弥补法治功能上的空缺,更能从精神认知层面提升公民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约束行为的境界,从源头上减弱犯罪的动机。

  中华民族历经几千年而文明不坠,正是因为自有共同尊崇的价值基础。千百年来,以家族血脉为纽带的中国社会,家风、家规融入社会道德之中,成为日常生活行为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影响着人们的是非辨别,构成了中华文明的基本成分。(李活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

责任编辑: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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