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食品安全要确保信息公开
发表时间:2013-05-21   来源:光明日报

  危机面前及时公布信息,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疑惑,塑造政府公信。特别是关系到公众健康安全的信息,不仅要及时报、突出报,更应动态报、详细报。

  近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抽检中发现部分不合格的食品,其中米及米制品被检出重金属镉超标、食用油被检出致癌物质黄曲霉素B1超标等,但却没有公布不合格产品的品牌、生产单位,有关食品的危害性也只字不提。

  打击违法行为,回应社会关切,本是政府职责。涉及食品安全这类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公开越及时、越具体,越有助于人们尽早采取措施,减少损害。当地早在5月16日公布抽检数据时就声称发现了问题,本应将有害食品及其生产销售者一网打尽,向社会公开调查和处理结果。然而,当地相关部门却三缄其口,让人心生疑窦。

  当地政府部门信息披露“挤牙膏”的背后,有何“难言之隐”?归结起来,恐怕不外乎“不能”或者“不愿”。前者从客观来讲,如果相关部门调查不深入,掌握的信息有限,如此公布岂非草率?后者从主观来讲,或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因为外部因素,于是决定“点到为止”。不管怎样,这一点点信息,既不能说明当事部门工作有何成效,也不能缓解群众的信息“饥渴”,如此做派,有何意义?

  不完整、选择性的信息披露无异于“隔靴搔痒”。残缺的信息容易成为谣言滋生、恐慌弥漫、市场失序的土壤。试想,当公众得知大米“镉超标”而不知具体品牌厂商,很可能对所有的大米品牌和厂商都产生怀疑,这不仅是对合法厂商的不公平,对相关产业市场也是不小的打击。一边是企业利益和地方利益,一边是市场利益和群众利益,二者孰轻孰重,不难掂量。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列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点公开”项目。不久前,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更以“倾家荡产、人头落地”来警示“那些谋财、不惜害命的人”。整治食品安全,上级部门铁腕治乱的决心,决不能在地方被消极对待。

  让公众知道政府在做什么、想什么,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疑惑,塑造政府公信。特别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的重要信息,不仅要及时报、突出报,更应该动态报、详细报。当然,“线上”的信息公开和“线下”的执法调查需要联动,政府部门既然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应该抛开“隔靴搔痒”式的工作作风,要为群众利益做到“锱铢必较”。(周继坚)

责任编辑:王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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