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待见义勇为是社会文明指标
发表时间:2013-03-26   来源:法制日报

  3月23日起,广西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可获得69.8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较此前的30.08万元提高了2.3倍,为目前全国最高赔付(3月24日《贵州都市报》)。

  广西提高见义勇为人员保险赔付,无疑体现了厚待见义勇为的良好制度设计。从现实来看,各地对于见义勇为英勇牺牲的奖金大多低于60万元,而不少地区还执行着5万元、10万元的低标准。曾有全国政协委员调研得到的有关数据显示:近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顿,有的孩子因此失学。

  虽说,针对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正常现象,一些省市发动社会各界捐款,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奖励见义勇为者,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基金是靠捐款取得的,缺乏制度上的保障,不可能使每一位见义勇为者都能受益。

  就此来说,厚待见义勇为英雄和家属,也要有制度创新的理念。像广西从2004年开始为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人身意外无记名投保,保费为55万元/年,意外身故或者受伤致残的最高赔付金额为10万元。至2013年保费再次增加至300万元/年,最高赔付提高至69.8万元/人。这种依托保险公司理赔的方式,显然有助于提高见义勇为的赔付标准,更是弘扬正气的真切行动。

  要认识到,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发放奖金,不单纯是一种社会或者说是政府对见义勇为者义举的荣誉授予,也应带有对见义勇为者家人的补偿意义。家庭的成员为了他人和社会利益牺牲了,社会当然就有义务补偿其家人蒙受的巨大损失。因此,作为一种制度设计,见义勇为奖励或者赔付要主动“找米下锅”,通过有效的保障形式维护好见义勇为英雄的利益。

  进一步看,公民见义勇为的普及程度,不仅仅在于公民个体的道德良知和勇气,更在于社会能否厚待他们。公民在尽义务的时候,也应充分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作为社会公德建设重要内容的见义勇为行为,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肯定,那些为公共安全而负伤、牺牲的见义勇为者更值得去帮助。

  总之,社会价值取向应与社会需求协同一致。如果我们的社会需要见义勇为,那么,给予见义勇为者的回报就应反映出整个社会的认同。就此来说,对见义勇为者的厚待机制是否完善,也同样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沈峰)  

责任编辑: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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