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劳动入罚则利于文明累进
发表时间:2012-07-24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深圳拟开全国先河,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立法,在第一轮民调中,共有49种不文明行为列入“拟处罚”名单。目前,第二轮民调已启动,拟将社会服务令等新手段列入处罚种类,并限制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深圳方面有关人员解释,社会服务令通过让违法者从事各种公益劳动,以弥补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侧重教育、感化功能。(7月23日《人民日报》)

  正如相关人士指出的:“这将是深圳市获得特区立法权以来,涉及面最广、难度最大的一次立法。”因此,争议在所难免。法律是否可以事无巨细、深入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争议的焦点。但无可否认,公民在公共环境中的放纵与自私,难免要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立法规范和平衡权益并未超出法理。而且,拟设立的社会服务令罚则,以利于社会构建和公众共享的教育矫正方式,平衡了法律深入所导致的约束性扩张。

  据悉,深圳的做法借鉴了新加坡的经验。所以,一定程度上,问题不在于法律是否可以介入到市民文明行为的领域,而是社会的文明程度能否容纳这种介入。在我国,2010年的全国人大报告即指出,“研究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是今后的工作任务。不再完全依赖于强制处罚和规制,在一定层面上向教育矫正寻求诉求,显然是法制完善的一个方向。由此,将一般的教育矫正手段定位到公益劳动上,可以看做是有益探索。

  从教育矫正效果上看,公益劳动与罚款等简单行政处罚相比,很多时候更富功效。尚存记忆的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各地对行人违章多采用类似于公益劳动的处罚方式——让违章行人参与一定时间的路口秩序执勤。结果证明,这种方式对行人违章的矫正作用是很明显的。如今道交法设置的对行人违章罚款罚则,因难以落实到位,其教育矫正功效反而大打折扣。事实上,将公益劳动纳入罚则,一方面对当事人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公益教育,另一方面又会增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总量,总体上有利于社会文明的累进。

  但是必须承认,所谓文明行为并非都是“不随地吐痰”等普适性的行为准则,在不同社会群体中还有不同的规范要求。譬如公职人员热情接待来访,到底是算作职业操守,还是文明行为,就值得商榷。再如,执法人员文明执法需要归入哪个范畴,也需要考虑。另一方面,某些所谓不文明行为,例如在深圳民调中被认为“最普遍的十大不文明行为”之首的占道摆卖,很多时候未必就是不文明,而仅仅是小摊贩的一个谋生手段,深究下去,是城市公共服务没有为其提供文明的谋生环境或者谋生方式。

  当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态度和行为,与似乎强加给某个群体而又不可能一时实现的文明要求,碰撞到一起,不只法律会变得很难执行,甚至还会碰撞出新的不文明事件。因此,既然为文明行为规范立法,就要将不同社会群体置于大致同等的文明线上,并且包容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形成整个社会群体文明共进的格局,而无论谁触犯了法律,也都要去做公益劳动。这既是深圳立法需要特别观照之处,也是立法需要突破的难点所在。(燕农)

责任编辑: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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