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须有立法跟上
发表时间:2011-12-02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近年来,校车安全事故频发,已经引起了高层的高度关注。今年教师节前夕,温家宝总理曾说,有条件的地方,要把校车制度建立起来,配备最好的车辆和最好的司机,为孩子们建起安全的“绿色通道”。在11月27日召开的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温总理再次强调要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使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

  笔者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发现,关于校车安全的相关规定事实上一直没有缺位:早在2007年,我国就出台了校车的国家标准。去年,国家又发布了首个专门规范小学生校车安全的强制性“国标”。而且,几乎每一次大的校车安全事故之后,相关部门都会在第一时间发布紧急通知,强调要为孩子们“配备最好的车辆和最好的司机”。但最终都因为没有刚性的制度要求,“国标”屡屡成为浮云,“紧急通知”也往往不能引起社会的真正重视。由是观之,在校车安全的种种行政措施出台以后,要切实保证这些措施的落实,还须有完备的校车立法紧紧跟上。正如温总理所强调,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样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的是,在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除了推行校车制度以外,校车也有种种的法律措施保障其行驶安全。在美国有超过500部的各类关于校车的法规。显然,我们只依靠一部“国标”,是远远不够的。让没有交通工具的孩子坐上校车,让校车成为公路上最安全的车辆,必须要立法,而且在立法上考虑得更加周全。这就不仅要看政府的决心,更考验着政府的智慧。

  校车立法,必须要有刚性的规定:如校车须由专业厂商制造,对载客量、安全系数等也都要有严格要求。校车司机必须由特别专业的司机担任。校车行驶过程中应享有某些特权,比如两条行驶道的路上,任何车辆不许超越校车;只要校车停靠在路边上下乘客,它旁边的车辆都要停驶且保持车距等。

  学生校车与学生营养餐一样,看似学生自己的事情,实际上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要将之做好,还需要政府予以“垄断”。而从长远角度讲,作为一件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保护学生安全的好事,政府“垄断”意味着可以充分协调各方面因素,为校车运营创造一个安全而稳定的环境。

  同时,对校车的监管要常态化。我国校车的安全问题,很多不是“隐患”,而是“明患”。姑且不说学校没有按标准配备校车,仅就校车的运行来说,调查显示,超过90%的校车都存在超载的问题,已经到了熟视无睹的地步。因此,必须加强对校车运营的日常监管,将其作为交管部门监管的重点,防患于未然。总之,只有有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校车安全才能有保障。(袁 浩)

责任编辑:王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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