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呵护伦理不妨一试
发表时间:2011-05-26   来源:四川日报
    已经12岁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要“大修”,修订草案拟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据5月23日《中国青年报》)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子女绕膝,四世同堂的“中国式”家庭结构和温馨正在逐渐消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常回家看看”居然成了问题。于是这就成了法律修订的一个背景。消息传出,有专家不以为然,认为,将子女看望老人等不具操作性的道德义务入法,有损法律权威。
    我不认同这样的专家意见。因为,“常回家看看”虽然属于道德伦理,但用法律呵护伦理,庇护孝道并非多余。必要性在于,首先中国社会已快速进入老龄化,精神赡养问题正在凸现,需要立法规范。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13.26%,据报道,上海、北京、广州等大城市空巢家庭接近40%,许多空巢老人不缺吃、不缺穿,缺的是儿女不在身边的寂寞与温暖。读报得知,有的子女鲜有回家看望爹妈,济南的一些空巢老人为排泄内心的孤独与苦闷,每天乘坐免费公交车看风景,这是一幅多么酸楚的老年风景线!可见将“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赡养问题由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义务,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道德规范通常比较乏力、疲软,缺乏硬性约束,法律规范则很给力,震慑力强。
    其次,要清晰甄别“常回家看看”入法不等同于可诉。法律除具有惩罚违法行为或犯罪效力外,还承担着教育、提醒、敦促、规范、警示、处分自然人或法人的责任。相对于虐待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看望老人的精神赡养虽然不能作为法律诉讼条款,但可以据它评判家庭是非、调处家庭矛盾,甚至循此追究儿女道德责任,如果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还能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原则和参考标准。
    “常回家看看”等道德伦理如果仅靠道德保驾是不够的,一旦入法就有了法律约束力,对公众是深刻的孝道教育与警示,更易引起子女高度重视。正因为如此,用法律呵护伦理的路子是可以走得通的。(尹卫国)
责任编辑:李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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