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 以法治孝可行吗?
发表时间:2011-01-06   来源:北京日报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出炉 各方热议“常回家看看”入法

  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透露,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眼下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占我国总人口数14%的1.67亿老年人将通过修订后的新老年法受益。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4年。因此,新老年法草案内容格外引人关注,尤其是草案中将子女应“常回家看看”的内容写入条文,更是引来多方热议。

  强调“要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

  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透露,本次修订有三大亮点:子女“常回家看看”已写入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增加了“精神慰藉”、社区护理、保障房优先安排等内容,并将“社会照料”独立成章;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2005年1月5日,原冶金部副部长王汝林在自家卫生间里被发现,媒体报道,“身边有大量血迹,已死亡多日”。老人是因为大出血未得到及时救护而死亡的。这种“空巢”家庭老年人问题,只是近年来伴随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之一。

  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此次修正草案的出炉,让这些空巢老人看到了与子女相聚的美好前景。至于多长时间算“经常”,有没有一个时间的概念,吴明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

  至于此类案件,吴明说,“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多方面决定的,既有司法上的判决,也有行政上的督促,还有调解组织的调解等。”

  “另外,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在这方面要发挥作用,主要是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要督促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吴明说。

  专家说法

  法律“不能把子女绑到父母面前”

  从道义伦理向司法实践迈进

  “两年前,一位80多岁的老母亲颤巍巍地到法院来起诉两个儿子,”北京海淀法院民二庭的侯镜法官回忆:“房子拆迁后,两个儿子另外买房,老母亲就再也没见过儿子。”无独有偶,江苏省姜堰市前不久发生的一起诉讼与这位老母亲状告儿子的案件非常相似。原告是80岁的陈大爷,他告的是其小儿子,告状不是为了“赡养费”,而是因为“儿子常年不回家看我”。

  “这样的案子在逐年增多。”侯镜说。以前,审理这些案件依据的是《婚姻法》和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人们一般要提出赡养费的请求,否则立案都可能有问题。“新老年法实施后,如果‘常回家看看’成为其中一项法律条文,我们立案就可以迈过这道坎,父母可以直接到法院来起诉孩子不回家看望老人。”

  侯镜坦言,大多起诉子女的老人对赡养费的要求都很低,他们要求的是精神层面的沟通和联系。“有的老人直接就说,赡养费可以不要,但要孩子定期来看看。‘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条文,将对老人这个精神层面的需求提供支持,将道义伦理上的问题提高到了司法实践的层面。”

  希望新法更有执行力

  最终,江苏省姜堰市的陈大爷在法官的调解下与儿子达成一致,小儿子每周探望父亲不少于一次,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两小时。“但是这样的调解或者判决都缺乏可操作性,”侯镜告诉记者,“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本身就存在矛盾,法院即使强制执行,子女如果不配合,也不能每次都让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如果新老年法具有更强有力的执行力,我们也会有更明确的执法依据。”侯镜说,“但是怎样使两代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这个问题还是回到了伦理的范畴。”

  可操作性差可能损害法律权威

  “法律和道德是具有一致性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戴福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律必须体现道德的要求,但这种亲情抚慰的道德性宣誓条款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可操作性差。”戴福解释,法律条文规定子女应“问候老人”,怎么定义“问候”?打一个电话叫不叫“问候”?怎么证明这个电话打了或没打?而且即使法院做出子女应该看望问候父母的判决,也很难执行,“总不能把子女绑到父母面前去吧。”对此侯镜也有同感:“如果子女带着怨气到老人家里,可能会给老人造成二次伤害。”

  戴福说,子女照顾父母,以前一直是靠道德自觉或者舆论监督,现如今写进法律,一方面可以对道德起到引领的意义,但另一方面,如果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可能会带来一些消极因素,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公众对法律的不信赖,也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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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项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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