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管理要严格更要便民
发表时间:2010-10-27   来源:人民日报

  

事件

 

  身份证丢失引发“乌龙案”

  7月16日晚,广东省陆丰县的林贝欣被广州警方拘捕。这个从未离开过广东省的打工妹,早在两年前就已是浙江义乌警方联网通缉的盗窃团伙“匪首”,因为义乌警察破获的某犯罪集团首领也叫林贝欣。三年前,林贝欣在身份证丢失后,用第一次办身份证时照的相片补办了二代身份证,所以丢失的身份证和现用的身份证照片一样。而之前丢失的身份证却一直在被人冒用。经调查,被浙江义乌通缉并拘押在广州的林贝欣并非“匪首”。7月28日,林贝欣洗脱冤屈。这起由身份证丢失引起的“乌龙案”让林贝欣和其他丢失了身份证的人都不寒而栗。据有关数据统计,全国每年有100多万人丢失身份证。 (胡玥)

  评析

  遗失之时,麻烦之始——在因为遗失身份证而导致种种麻烦这一点上,林贝欣并不孤单:全国每年有100多万遗失身份证的“同伴”,这100多万张遗失的身份证,有可能会造成100多万个麻烦。当丢失身份证变得“后果很严重”时,自然就会产生“百姓很担心”的局面,毕竟,谁都不敢保证自己不会丢失身份证。

  身份证是公民的身份证明。林贝欣遇到的情况比较特殊,比较常见的是在民事领域,比如公民在签订合同、婚姻登记时,身份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而遗失身份证可能会带来不便,甚至被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利用。杜绝这些不便,需要考虑三个问题:失主该做什么?不当使用者该承担何种后果?以及公安机关该做什么?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法律没有对申请的时间、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公民要对自己的身份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和保管义务,当身份证遗失时,要尽快告知公安机关,否则可能会蒙受潜在的不利后果。遗憾的是,很多人在遗失身份证后没有尽快做到这一点,那就真的是你自己的错了。

  对不当使用身份证的不法分子来说,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此外,当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时,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对身份证管理机关,即公安机关来说,居民身份证法的第一条明确指出,该法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因此,要尽量为公民提供便利。针对我们的话题来说,这种便利首先是尽快为遗失身份证的公民办理注销、重发等相关手续,把因遗失而可能造成的麻烦降到最低;其次是在日常的身份证管理中,尽量运用最新的电子化信息处理机制,比如有学者建议的“虚实结合”模式,即“实”的有形身份证和“虚”的电子身份证相结合的手段。当公安机关不但没能提供便利,反而因自身的疏忽而给公民带来不利后果,比如因侦查疏忽而错误羁押当事人时,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身份证的存在是为了给公民提供便利,否则我们每一次证明自己的身份,都需要到派出所开具证明;反过来说,这也是对公安机关的便利。我们希望,对身份证的管理,能更便民一些。(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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