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公了”不要“私了”
孙宏云

    “公了”还是“私了”,是我们遇到矛盾、处理纠纷时,常听到的一句话。“公了”,大概就是由专责机构仲裁,按原则和章程解决问题,依法依规办事;“私了”,则是越过相关部门,私下商量着办。对于一般轻微的矛盾和问题,在不涉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只要双方自愿,选择“私了”能顾全面子,快捷省事,也未尝不可。而对于触及法律红线,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就应该要“公了”不要“私了”。

  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中全会精神从国家、政府、社会、个人等不同层面,从不同的维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公了”还是“私了”,看似方法的不同,实际上体现了法治意识的迥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法治国家,体现在每一件具体的、实际的、看似或大或小的事情的处理上。选择“公了”看似麻烦,但比起“私了”所隐含的潜在不公或后遗症等种种风险,从长远来看,“公了”仍然是公开透明、省事省心的更好选择。何况,通过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司法效率的不断提高,“公了”的成本会逐渐摊薄,性价比趋于提升,好事也就不再需要多磨了。

  令人欣慰的是,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有了长足进步,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10月24日江门市组织全市党员干部收看的《五邑廉政清风》节目中,江门市台山林业干部——林山“铁人”罗和足,铁面无私保护林海,拒绝权力寻租,依法惩治盗砍盗伐林木行为的事感人至深。有人找各种关系请他私了,他的回答掷地有声:“如果我和他‘私了’,党和人民绝对不会和我‘私了’!”。

  事实也确实如此,在中央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那些枉法滥权,为不法分子“私了”消灾的干部,不管他是老虎还是苍蝇,党和人民都不会和他“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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