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给微信“上锁”?
潘德东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日前出台,内容包括: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进行规范,强调“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公众账号应经过审核和分类备案,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需具备相关权限等。这个被称为“微信十条”的规定一经发布,即倍受关注,引发热议。有人担心,“实名制”会导泄漏个人信息、牵涉个人隐私。

  事实上,“微信十条”以“底线思维”、“法治思维”制定游戏规则和操作规范,明确了准入门槛,划清了责权边界,恰恰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可以说是给个人隐私上了锁、加了密。以前那种“天马行空”揭人隐私、恶意诽谤等行为,将被关进制度的笼子、赶进规矩的栅栏。

  目前,我国即时通信服务用户已突破8亿。其中,微信用户超过6亿,有4亿活跃用户、580万个公众账号。借助“即时”、“互动”等优势,即时通信工具已成为现代生活的重要“配件”,在传递公共信息和生活知识、增进人际交往和沟通协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即时通信工具作为信息传播的平台和媒介,也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的双面性。

  金庸先生在《射雕英雄传》里曾说过:“天下的文才武略、坚兵利器,无一不能造福于人,亦无一不能为祸于世”。即时通信工具也如此,它的A面可能是“心灵鸡汤”,B面则可能是“心灵杀手”;A面可能是真理,B面则可能是谎言;A面可能是正能量,B面则可能是负情绪。

  由于即时通信工具的碎片化、多元化、分众化特征,再加上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责任缺失,在一些公共事件中,即时通信工具往往成了事件“幕后推手”、“幕后黑手”的帮凶。

  比如郭美美炫富、性交易、赌博、“黑”红会系列事件,就是“专业团队”借网络之与即时通信工具“宰割”社会资源、牟取非法利益,形成了包装、策划、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的完整利益链。

  由此带来的,是无法回避的惨重“辟谣”成本。深受不良信息所害的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为了“辟谣”,既要付出高昂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物质成本,更要付出漫长的时间成本,尤其是要为修复诚信生态、重建信用家园付出不可估量的道德成本、法律成本。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微信十条”重申了“七条底线”,强调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既勒住了言论野马的缰绳,也开放了言论自由的疆场;既给个人隐私的匣子上了锁、设了密码,也为开启清明网络世界的大门配备了钥匙,提供了解码。

  《射雕英雄传》说:“只要一心为善,武功愈强愈好。”同理,只要即时通信工具“一心为善”,一心想着造福于民、有利于世,那么,即时通信工具的“武功”也是愈强愈好,技术也是愈先进愈好,手段也是愈高明愈好。

  一方面,要管好、用好“微信十条”的“锁”,建立健全即时通信工具的版权保护机制、隐私保护机制、实名认证机制、信用评估机制,把好信息“入口关”,从制度设计和操作系统的角度,增强即时通信工具的安全性、规范性、保密性。

  另一方面,要管好、用好“微信十条”的“钥匙”,建立健全即时通信工具的分类管理机制、规范运营机制、问责查处机制,把好信息“出口关”,加强对信息流程的动态监管,确保即时通信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营造健康有序的、开放负责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网络环境。

   做好“锁”与“钥匙”的辩证法,用好“锁”与“钥匙”的相对论,管理好即时通信工具,既是互联网治理的新课题,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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