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制售“毒牛奶”获刑受重罚
发表时间:2016-08-0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食品安全,关乎着老百姓的身心健康。然而,被告人昌某森、张某菊无视他人健康,利用二人共同经营的乳制品加工厂,大批量生产问题牛奶。近日,其二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提起公诉。该案经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一审、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昌某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被告人昌某森于2005年1月6日,在平凉市崆峒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平凉市崆峒区天天乳业厂(以下简称天天乳业厂),与其妻张某菊共同经营乳制品加工,并办理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2008年至2013年,昌某森租赁平凉市工业园区西开牧业清真肉食加工厂26间厂房作为生产、生活使用,并于2012年2月24日,将该厂经营范围变更为饮料(蛋白饮料类)。期间,天天乳业厂曾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生产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问题被平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崆峒分局行政处罚三次。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敬森伙同张某菊招聘十余名工人,在所租用的厂房内,使用水、乳化稳定剂、阿期巴甜、白砂糖、安赛蜜、甜蜜素、柠檬酸、山梨酸钾、植脂末、香精等原料,按照不同的配比配制生产纯牛奶、核桃奶、大红枣营养奶等八大类十五种牛奶饮品,并在未取得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平凉西开牧业清真肉食加工厂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印制“清真”、“甘肃平凉西开集团公司”等字样的包装。同时,被告人昌某森、张某菊自制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单,印贴产品合格证,又将生产的各类产品分别以6元、7.5元、9元、10.5元的价格批发,销往平凉市崆峒区及泾川县、华亭县、崇信县、灵台县、庆阳市宁县等地,共销售4246箱,销售金额31216元。案发后从其生产车间及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牛奶饮品82418箱,货值金额659265元。从购货商处扣回各类牛奶饮品401箱。后经平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厂产品抽样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昌某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6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一审宣判后,昌某森、张某菊不服,提出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法院对二上诉人的定罪及判处主刑部分,对一审所判罚金刑予以改判,即对上诉人昌某森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上诉人张某菊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种犯罪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名优厂家深受其害。而且损害了千家万户的利益,属于“舌尖上的安全”,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公开宣判后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案件的判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点赞,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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