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到“三无”羽绒产品 消费者诉三倍赔偿获支持
发表时间:2016-07-2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爱网购的林某遭遇了一场“网购奇遇”。其在一家名为“爱径旗舰店(化名)”网店里花费近2千元购买了两张羽绒被,收货后发现所购商品系无商标、厂名、厂址的“三无”产品。因退款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林某向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将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爱径旗舰店(化名)”是被告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一间知名网上购物商城开设的网店。原告林某在“爱径旗舰店”购买了两床单价为988元的“爱径80S贡缎磨毛95%白鹅绒”羽绒被,并于提交订单当天通过在线支付的方式支付了货款1976元,并签收了两张该公司邮寄过来的羽绒被。

  林某收到货物后,发现被告所售的两张羽绒被均没有商标、厂名、厂址,也没有标明含绒量,他认为这两张羽绒被均为“三无”产品,遂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提出退还货款的要求。该纺织品有限公司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了货款1000元给原告林某,尚余货款976元。因协商无果,林某于向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将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退还货款1976元给原告林某,并按货款三倍的标准赔偿5928元给林某。

  裁判结果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林某向“爱径旗舰店”购买的两张羽绒被进行检验,双方均确认该羽绒被均没有标明商品商标、厂名、厂址和含绒量;原、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由被告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退回尚余货款976元给原告林某,原告林某将该羽绒被退还给被告。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林某与被告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赔偿5928元给原告林某。

  法官说法

  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够获得对其所需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信息,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益,我国相关法律对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相关义务作了强制性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营者所销售的产品或包装上必须要有中文标识:产品合格证书,名称、厂名和厂址,使用要求、规格、成分、含量等,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警示说明等,且所标注的信息必须全面、真实。无标或错标属于隐瞒产品真实情况,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即使是网上销售,销售的产品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是合格商品,否则要按货款三倍的标准增加相应金额给消费者。

  办案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要提高防范意识,注意挑选信誉比较好的商家以及交易平台,有效利用网络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提高交易的安全度。做到货比三家,详细询问有关商品的品质、产地以及有关的保修时间等,维护个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保留相关电子证据,以备不时之需。不应认为网上购物的规模和涉及的金额不大而放弃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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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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