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板湿滑致顾客摔伤 法院判决商场需担责
发表时间:2016-07-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逛商场因地板湿滑摔伤怎么办?是自认倒霉还是找商场管理者索赔? 河南吴女士因不小心踩到超市保洁员正在拖地的拖把而摔成九级伤残,因双方为达成协议而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了该起因超市正在维护而造成顾客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判决双方各承担五成责任。

  家住市区的吴女士,去年国庆节期间到家附近的某大型超市购物,在经过正在拖地的保洁员时,吴女士不小心踩到拖把绊倒摔伤。送医院检查后确定已经骨折。超市派员工到医院对吴女士进行护理并提供饮食。20天后吴女士出院,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经鉴定吴女士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保洁员在保洁过程中未合理设置隔离区域,致顾客有摔倒的危险;吴女士本人在逛商场时也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踩到拖把,事故的发生与两者都有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各承担五成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超市承担吴女士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超市赔偿吴女士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六万余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些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一定的行动来防止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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