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买”下精神病弟弟房产被判无效
发表时间:2016-07-2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蒋女士多年来一直独自照顾高龄老母和患有精神病的弟弟,原本认为自己取得弟弟的房屋产权合情合理,却被大哥蒋先生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处房产交易无效。

  现年82岁的蒋老太有两男一女三个孩子,蒋女士是老二,三人年纪都已近60岁。蒋老太的小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行为能力受到严重限制,长期在医院治疗,有关部门核准其为重度精神病人。2010年之前,蒋老太和小儿子一起住,两人相依为命。2010年10月,蒋女士的户籍迁入了弟弟的产权房内,自此蒋女士和丈夫开始照顾蒋老太和患病的弟弟。

  一家人本来相安无事,但2013年2月25日,蒋女士和弟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无偿取得了弟弟的房屋产权。大儿子蒋先生一直觉得蒋女士照顾小弟的动机并不纯,得知此事后心中更是无比纠结,最终他为了维护自身的继承权益,将老母和兄妹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蒋女士辩称,自己从2010年10月到2014年年底一直在照顾小弟,而蒋先生却从未照顾过,自己取得小弟的房屋产权在情理之中。同时她表示,如果以后要她继续照顾小弟,必须以房屋产权归其所有为前提。蒋先生则表态称,只要小弟重新取得房屋产权,自己便愿意承担照顾弟弟的责任,和蒋女士一起轮流照顾老母和小弟。

  徐汇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蒋老太的小儿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房屋产权只有在其去世后才能由蒋老太和一兄一姐分配。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除为了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虽然蒋女士表示房产转让是弟弟的真实意愿,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蒋女士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善意购房人。从维护精神病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宣判后,法官对本案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最终蒋先生和蒋女士同意轮流照顾弟弟。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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