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朋友圈也应避免诉讼缠身
发表时间:2016-02-1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微信朋友圈以其覆盖面广、使用便捷、用户粘度强等优点为大众广为使用,但正因其影响力大,在使用过程中稍不注意就有可以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近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因微信朋友圈信息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黄女士(化名)经营了一家有二十多年历史的云吞面店,某日李女士(化名)在该店消费,因其点的云吞面是否熟透与服务人员发生口角,李女士认为该店的服务差,遂在其朋友圈发布了该店的招牌及与其发生口角服务人员的照片,并详细描述了发生纠纷的过程,并奉劝其朋友,不要再光顾该店。该朋友圈一经发布后被迅速转发,黄女士的多位客人向其求证,黄女士在得知后认为李女士发布的朋友圈信息属于恶意造谣、故意诋毁其商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客流减少的后果,遂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删除朋友圈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在庭审前,黄女士与李女士就本案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也准许了黄女士的撤诉申请。

  典型意义: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机会成为舆论的焦点,每一条发布的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此我们在朋友圈发布维权信息时应当慎重,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近几年来,类似的网络名誉权纠纷频发,例如范冰冰被指“策划”诬陷章子怡诉编剧、网站名誉权纠纷、方舟子诉周鸿祎名誉权纠纷,那么我们如何在和小伙伴们分享感悟或者维权经历时避免诉讼缠身呢?就本案而言,首先要学会打码遮挡他人照片面部,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其次要注意言语表达的方式,避免一些无理据泄愤式的诋毁及过于激烈的措辞,但不是说大家不可以发表一些批评式的意见,只是这类批评式的意见一定要合理且有事实依据,比如李女士可以描述其合理要求被拒绝并遭到辱骂,但不宜直接将矛头指向商家并号召大家不要再次光顾,简单说就是可以合理质疑并提出意见,不能捏造事实进行诽谤。

  最后,法官也再次提醒大家,在朋友圈上发布信息,责任都是归属于自身,只有谨慎言行,注意规范自身行为,方可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院 邓楠 邓洪政)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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