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历造假被辞退 反告商场遭败诉
发表时间:2016-01-1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李某虚构履历,被广东江门某商场录用为总经理助理,然而因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后被辞退。李某以商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该商场告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加班工资。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均没有支持李某的请求。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某商场招聘总经理助理,要求具备相关商场管理工作经验。李某前来应聘,在其履历中载明其于1996年至2012年期间均在某商场担任副总经理,有丰富的商场管理经验。某商场遂录用了李某。然而工作一段时间后,某商场发现李某的工作及业务能力并不能达到工作岗位要求。后经调查发现,李某于1996年至2012年期间在某商场担任副总经理的工作经历是虚假。因此,商场以李某工作能力不符合应聘条件及履历虚假为由辞退李某。李某认为该商场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故要求某商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加班工资。后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审理,认为李某虚构其履历的行为造成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效,均没有支持李某的请求。

  法官说法】

  案件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劳动者以虚假履历应聘是否导致劳动关系无效。第二,若劳动关系无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焦点一:劳动者以虚假履历应聘是否导致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基本情况,有如实陈述的义务。由于劳动力市场的蓬勃发展和劳动者流动日益频繁,用人单位对于前来应聘的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往往缺乏了解,也难以对劳动者的情况进行核实,而作为劳动者所受教育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履历就成为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对于有具体履历要求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更应如实陈述自身的履历。否则,若劳动者采用欺诈的手段,提供虚假的工作经历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将其录用,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履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焦点二:若本案认定劳动关系无效后,某商场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因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工作履历,而导致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无效,无效的劳动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劳动合同归于无效,且自始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某商场仅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李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应支持。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权利,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一款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联系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法院 阮锦平 吴翠青)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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